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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辽住建〔2020〕49号
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阳、朝阳、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市城市管理局,葫芦岛市行政执法中心,沈抚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贯彻落实《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夯实责任
城市管理执法装备是保障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物资基础,是推进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全省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执法装备配备工作,切实将《标准》的学习和贯彻落实作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研究,抓紧实施。各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任务,推进实施
按照《标准》要求,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及参照执行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强化协调,抓紧将执法装备配备资金纳入本地区政府财政支出的优先安排领域,加大执法装备资金投入力度,满足实际执法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执法装备配备品类和数量。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使用、维护、报废、更新等方面管理制度。要加强执法装备的日常监管,设立执法装备室,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建立资产进出登记制度,层层落实执法装备管理责任制度。要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推动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