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省政府应明确高层建筑二次加压供水政策切实有效消除重大民生隐患的建议》(054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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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伟等代表:

收到你们提出的《关于省政府应明确高层建筑二次加压供水政策切实有效消除重大民生隐患的建议》后,我厅高度重视,责成公用事业处开展了调查研究。您提案中列举的案例确实存在,你们从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高度,研究我省在二次供水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很好的解决办法,值得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借鉴和采纳,也是对我省公用事业的支持和关注。现答复如下:

    一、二次加压供水隐患是我省普遍存在而又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国内二次供水普遍存在着建设和管理多元化,监督职责不明晰,运行维护不到位,供水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矛盾突出。近年来,省内部分城市也发生过因二次供水管理问题群众上访事件。

    二、解决二次供水存在隐患,是我厅近期的重点工作。 

2015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卫计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对二次供水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3月,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卫计委联合转发了此文,并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成立由供水、卫生计生、公安、价格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二次供水安全保障责任,确保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有效、有序和有力开展,切实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

2、制定方案,开展排查。各地要按照四部委通知要求,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排查方案和计划,从4月1日开始到5月1日止,用1个月时间,对本地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摸清底数。如现有二次供水数量、责任主体、运营状况、卫生许可、安全防范和相关政策等。

3、编制规划,制定政策。今年是城镇供水建设和改造“十二五”规划实施收官之年,各地要尽早谋划编制城镇供水建设和改造“十三五”规划。要在全面排查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情况的基础上,6底前编制完成5年改造实施计划。同时,请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城镇二次供水建设与管理相关政策及标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鼓励二次供水设施交与供水企业或有专业资质的二次供水公司,实现统建统管。各地要因地制宜研究建立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筹集机制。对需改造和“对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各地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按时限完成改造任务,实现专业化管理,使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届时贵提案中所提的问题将得到落实和解决。辽宁省沈阳(主城区)市是国内最早实施二次供水统一化管理的试点地区之一,近年来,还由政府投资进行了二次供水设施升级改造。但由于资金等原因,这一政策尚未覆盖全部地区。

三、我厅积极协调,加快推进SR新城小区二次供水问题解决。您提案中提出的SR新城小区二次供水问题,我们积极与沈阳水务集团和深南水务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并提出如下解决意见。第一,在没有接收前沈阳水务集团要确保该地区安全、稳定、持续供水。第二,沈阳市建委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完善沈阳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尽快研究将二次供水管理费用纳入到水费中,届时,将无偿接管该小区。第三,督促沈阳市建委、沈阳水务集团要积极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移交时限、方式、管理费用等进行协商,尽快达成协议,确保顺利移交。第四,我厅将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加快推进立法进程。2014年我厅起草了《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条例》已于2014年10月提交省政府法制办。《条例》和《办法》中均对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此,建议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尽快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切实把涉及老百姓饮用水安全纳入到依法管理的轨道,确保将饮用水卫生安全这项重大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最后,感谢各位代表对我省供水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我们将在您的支持下把工作做得更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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