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建议》(128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1日
  • 编辑:李闻博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2284

胡静琴代表

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加强和改善物业管理、提高全省物业服务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主要原因

1、发起成立业主委员会难。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虽然是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但业主要有积极性。而商务楼宇很多业主将房屋出租,业主一盘散沙,成立业主委员会缺少组织者、发起者和响应者。

2、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运作难。首先,候选人名单难以确定,一种情况是业主分派,意见不统一,候选人难以确定,选票达不到法律的要求。另一种情况是寻找不到愿意付出合适的候选人。其次,一些业主事务参与热情不高,持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3、召开业主大会难。按照《民法典》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首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而有些业主把房子租出去,有些业主甚至在外地,直接导致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达不到有效条件,成立业委会的提议不得不被长期搁置。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为落实代表建议,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下一步,我厅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提高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积极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

1、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督促、指导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就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各方面,经常性地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多方式对广大居民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居民逐渐成为“成熟”的消费者,进而关心、支持业主委员会工作,自觉参与园区物业管理,推进物业管理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2、组织制定《辽宁省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规则》。编印《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流程图及各种工作模板(包括: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通知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业主授权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细化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参与的规定;细化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细化信息化表决的规则;细化居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细化业主委员会不履责、违规的处理的规定。指导各地健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明确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程序,规范我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目前《指导规则》已形成初稿,力争尽快出台。

3、加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制定规范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列出业主委员会委员负面清单,并在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中加强人选把关。推动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设立党支部(党小组),鼓励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一般不少于1/2。业主委员会党支部(党小组)要引导业主委员会在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大额维修资金使用、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公共设施完善等事项前,主动向社区“两委”报告。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两委”指导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

4、推进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健全完善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试行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考评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街道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进行考评,将党建工作情况和参与网格治理情况纳入考评指标体系,考评结果作为参与区(市、县)内的物业服务招投标的依据参考。组织开展“辽沈红色物业”示范小区创建活动。

5、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协会。行业协会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我厅将积极总结沈阳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全省广泛推广。鼓励、支持成立省、市业主委员会协会,充分发挥汇聚行业智慧、加强行业自律、展示行业风采、提升行业形象的功能,发挥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自律、协调的中介作用。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群众生活改善,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省住建厅将认真落实代表建议,督促指导各市全面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并积极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

感谢您对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全省物业管理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6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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