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重点整治侵占人行道的违法行为保障行人安全的建议》(027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 编辑:住建厅城管局信息员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18X

                                      签发人:

 

对省政协届一次会议第0276提案的答复

 

丁敏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点整治"侵占人行道"的违法行为保障行人安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收到0276号提案后,我厅对沈阳市9个城区的侵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与您在提案中反映的问题是一致的,针对侵占人行道的情况,我们归纳总结出侵占人行道、自行车道行为的几种典型的违法行为。一是机动车侵占道路;二是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侵占道路;三是占道从事经营行为侵占道路;四是私设各类停车设施侵占道路;五是堆放物品侵占道路;六是未经审批占道施工。还针对上述违法占道行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厅进行了梳理,确定了违法行为管理主体。并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精神文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辽公通2018﹞88号,在通知中提出:

“3、建立部门联动工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健全城市综合执法体系和常驻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纠正越权审批行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清理整顿占道经营行为,开展人行道、自行车道整治行动,对确有必要设立的非盈利性、公益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法进行建设和管理。严厉打击违规占道施工和挖掘道路等”。

“5、加强道路堵点乱点治理。全面摸排城市交通堵点、乱点形成基础台账,研究制定年度治理工作方案。特别是中心区内中小学、大型医院(二级及以上)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和治理上下学交通安全和停车需求。重要堵点、乱点由市、区各级政府挂牌治理,治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对于资金投入大、改造难度大的,政府要挂牌督办,推动整改治理。各地要在2018年5月前,沈阳、大连明确打造至少20条文明畅通示范道路(街),其他市不少于10条(每条道路不少于5公里,包括城区路网主要通道),同时明确重点治理的10所中心区内中小学和2个大型医院周边道路,制定治理打造方案并逐年完成,2020年10月前完成全部治理和打造工作。”。

“15、加强停车供给需求管理。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结构。不同城市区域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合理规划建设机动车停车泊位总量,供给结构合理。制定、完善本地化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分类确定公建设施的停车配建比例,缓解停车压力。加快停车场建设进度,优先以商贸区、医院、学校、集中居住区等地区为重点,挖掘用地潜力,在内部和周边区域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推广分时停车、错时停车、分类停车以及差异化的停车收费等措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利用率。”。

“19、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安全顺畅通行。各地要加强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系统规划和建设,完善配套交通管理设施,切实保障非机动车道、步行道、盲道通行空间连续性和舒适性。各市要摸清侵占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违法现状,制定整治计划和方案,实现核心地区侵占行人道和非机动车道整治全覆盖,对比整治前发现的违法占道行为,要在2018年11月底前减少50%,要在2019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目标。对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的早餐亭、停车场收费亭、广告灯箱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法进行拆除。要科学设置行人过街设施,推广设置安全岛、行人驻足区等二次过街安全设施和行人过街信号灯。鼓励在人流密集的区域,结合周边建筑、公交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统筹规划和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形成连续、贯通的步行连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周边配套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加强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共自行车的通行和停放管理,结合本地综合运输发展水平。”。

    与次同时省政府已经将人行道、自行车道整治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市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我厅为此印发了《关于印发2018年辽宁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辽住建〔2018〕56号)、《关于落实2018年辽宁省城市管理执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辽住建城管〔2018〕4号)、《关于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整治工作方案 城管执法行政区域分类管理台帐报送及编制情况的通报》。对各市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各市已经完成了整治方案的编制工作,目前正在按计划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感谢您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自行车道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613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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