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打造留得住美丽乡愁的传统村落建设的建议》(030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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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18〕034号
签发人:汪兴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308号提案的答复
王冬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留得住乡愁的传统村落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美丽乡村建设情况
2013年,按照财政部要求,我省开展了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主要是实施“六化”项目建设,即开展村内道路硬化、村庄亮化、卫生净化、环境美化、村庄绿化和管理优化等项目建设。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对每个美丽乡村示范村项目建设补助100万元(不含道路硬化和管理优化项目),其中省以上补助70%,市、县承担30%(15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省以上补助80%、市县承担20%)。2014年,省政府将其列为重点民生工程。2016年,按照省政府要求,我省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围绕重点乡村旅游区域、高铁高速沿线两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周边的行政村,进行集中连片打造,并编制了全省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中长期滚动规划(2017-2024年),分年度逐步实施,明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确定要遵循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模式多样,促进经济发展原则等。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项目实行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区审批、市级审定、省级备案的管理制度。每年2月底市、县确定美丽乡村示范村,4月底确定具体项目,完成项目计划编制,5-11月份项目实施,11月底前项目全部完工。2013-2017年,各级财政共投入奖补资金18.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3.7亿元、省本级10亿元、市县5亿元),带动农民筹资筹劳和其他投入近1.7亿元。在全省1939个行政村开展了美丽乡村示范村项目建设,其中:累计安装太阳能路灯13.1万盏、修建垃圾箱等设备3.9万个、文体活动场所257.8万平米、文化墙201.9万平米、村内道路边沟和水渠2806.6千米等重点村内公益项目,充分发挥了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改善了示范村的村容村貌,提升了示范村的整体形象。2018年,我省将继续开展300个美丽乡村建设。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补助,全额落实省以上奖补资金并于2017年12月份提前下达市、县,为各地区做好2018年村内道路民主议事、筹资筹劳和项目计划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农改办〔2017〕17号),明确要求各地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民主议事和筹资筹劳,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计划,严格项目实施和奖补资金管理等,确保项目建设按政策规定及时完成。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方面
一是制定保护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5月8日印发了《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界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普查。组织专家发现、挖掘本地区传统格局风貌保存较完整、传统建筑保留较多,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地域和民族特色较明显,以及名人故里、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等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
三是指导抓好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地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规划编制工作,力争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划编制。
四是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不定期地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防止重申报、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发生,为保护工作的具体开展和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五是争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传统村落保护。补助对象为我省列入国家公布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名单的传统村落,补助标准为每村300万元。2017-2018年我省共争取传统村落保护中央专项资金1200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真研究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同时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牵动作用,全面推动我省美丽乡村示范村和传统村落建设等工作。
二是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区域内,发掘、整理好各类文物,特别是具有地域传统文化特色的资源,充实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按照《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在各自的工作范畴内落实好文物“四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组织、保护档案、保护标志碑)工作。
三是进一步提出有针对性的文物保护管理要求,重要的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中的文物遗存要做好文物保护专项规划。
四是按照国家规范和程序,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中文物修缮工作,按照文物修缮的原则,保护好现有的各级各类文物资源,使之永续传承。同时,积极做好文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掘出文物遗存的文化内含。
五是积极做好展示、利用工作,有条件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开辟为博物馆、纪念馆等对外开放场所。同时,正确处理有地域特色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建设、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社会服务功能,实现保护和利用“双赢”。
感谢您对传统村落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5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