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4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 打印

辽政办发〔2015〕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抓紧对存量商品房的数量、区位、价格、户型以及开发企业的意愿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和城市危旧房拆迁改造计划,制定加快商品房去库存的工作方案,将小户型和户型适合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
    二、各地区原则上不再统一建设回迁安置用房。特别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要推行货币化安置,以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自主购房、搭建服务平台团购住房等方式,加快实现棚改居民住房安置,打通棚改安置和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之间的通道。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政策执行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各地区要贯彻落实好辽政办发〔2015〕54号文件提出的激励政策。对居民在一年内卖旧买新,新房价格高于旧房的,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激励政策。
    五、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缩短办理贷款周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受理、审批手续。抵押手续完成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个贷率较低、结余资金较多的地区,要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使用力度,确保已出台的政策、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
    六、各地区要继续举办形式多样的房交会,组织居民开展团购住房,引导开发企业让利促销,针对房交会和居民团购出台鼓励政策。
    七、各地区要加强分类指导,编制本地区“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以住房规划调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计划。住房供应过量、商品房库存较大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总量,减少或暂停土地供应,科学调节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发放,调控商品住房供应节奏,保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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