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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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办发〔201676  附件26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十三五”规划

 

一、“十二五”总结

“十二五”时期,全省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各项建设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实现了新突破,为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小康社会贡献了应有的力量。

(一)建设工作为拉动经济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1.房地产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我省住房事业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沈阳经济区、发展沿海经济带、突破辽西北的三大战略决策,上下一心、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降低因省内省外经济形势变化而产生的一些不利影响,住房事业“十二五”规划主要指标如期完成。2015年,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3558.6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20.2%;房地产业(含建筑业)税收533.4亿元,占全省地税收入的35.4%2011-2015年,全省住宅竣工建筑面积22887.7万平方米,商品住宅销售面积30711.4万平方米。2011-2015年商品房完成销售面积35352.6万平方米,超过“十一五”期间销售总量的52.8%;商品房销售均价年均涨幅4%。房地产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房价保持个位数增长,市场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现象。房地产业拉动建筑业、建材业、运输业、装修业、家电制造业、中介服务业等几十个相关产业增长,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2.建筑业做大做强实现突破。2015年,全省建筑业完成总产值5413.7亿元,比“十一五”末增长15.4%;建筑业增加值完成1881亿元,比“十一五”末增长58%。截至2015年底,全省新增注册建造师4.72万人,累计7.52万人,比“十一五”末增加169%: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增加4665人,累计13547人,较“十一五”末增加53%;二级注册建造师增加42576人,累计61699人,较“十一五”末增加223%;注册监理工程师增加1141人,累计6560人,较“十一五”末增加21%“十二五”期末,全省共有建筑业企业1.05万家,比“十一五”期末增加0.4万家。其中,特级企业10家、一级企业500家、二级企业1800家、三级企业5700家、不分等级企业90家、家装企业1200家、劳务企业1200家。2011-2015年,全省共有14项工程荣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12项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575项工程、17项住宅小区和2项群体工程荣获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省优质工程)。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完结率98.5%,比“十一五”期间提高了1.2个百分点。全省共发生建筑生产责任事故52起,死亡84人,比“十一五”期间分别下降70.9%64.1%

 

 

 

 

 

 

 

 

1 “十二五”期间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 “十二五”期间(末)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

主要指标

单位

数量

较“十一五”增加

建筑业从业人员

新增注册建造师

47241

169%

其中

一级注册建造师

4665

53%

二级注册建造师

42576

223%

注册监理工程师

1141

21%

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总数

10500

4000

工程质量安全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完结率

%

98.5

1.2%

建筑生产责任事故

52

-70.9%

事故死亡人数

84

-64.1%

一是实施“五大战略”,建筑业发展水平再上新台阶:实施引进战略。通过实施“引进战略”,外埠企业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的达到300多家,为我省建筑业产值和税收的增长做了一定的贡献,促进了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实施“重组战略”。全省以东北金城为首的一批国企、军企加快改制步伐,基本完成了改制重组工作。以辽宁建工集团为代表的一些传统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加强企业的管理与创新,形成了专业覆盖面广、资金技术雄厚、人才队伍密集的大型企业集团。通过特级企业就位,培育了以鞍钢建设、大连三川为代表的一批集开发、设计、施工于一体的综合型工程集团。实施“优化战略”。在壮大企业队伍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企业结构的优化。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基本涵盖了房建、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所有专业。通过开展“辽宁省建筑业十强企业”、“百佳企业”“辽宁省建造大师”等评优活动,在全省树立优秀企业标杆,提高了企业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对“走出去”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一站式办理出省手续等措施。部分城市出台政策,对走出去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以沈阳远大集团为代表的企业在国外项目遍布50余个国家。实施“人才战略”。强化为注册执业人员服务的理念,简化注册办事程序,下放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批权限,为新设立企业建造师注册开辟了“绿色通道”;在强化服务的同时加强对注册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了定期核查注册人员的基本信息制度,打击非法“挂靠”行为;在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体制建设方面建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体系,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注册人员的基本利益,保护了注册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注册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执业能力,在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实现了网上教育,有效解决了工学矛盾,并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建筑产业现代化全国名列前茅。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走在了全国前列,被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为建筑产业现代化两个试点省份之一,沈阳市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十二五”期间,我省注重制定产业技术标准,先后制定颁布了6部地方标准,出台了3部标准图集,召开了推进现代建筑产业现场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

2 “十二五”期间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情况一览表

分类

具体工作

地方标准

《装配整体式建筑技术规程(暂行)》

《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技术规程(暂行)》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设计规程(暂行)》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暂行)》

《装配整体式建筑设备与电气技术规程(暂行》

《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与验收规程(暂行)》

标准体系

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制作、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

标准图集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式住宅楼梯》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叠合板》

《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

会议

20142015年连续在沈阳市召开了全省推进现代建筑产业现场会,学习推广沈阳经验,参观沈阳现代建筑产业园。

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通知》

3.勘察设计业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勘察设计企业924家,从业人员7.1万人,各类注册人员8075人,比“十一五”末分别增加9%3%35%,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十二五”期间,全省勘察设计企业累计完成勘察设计产值2873亿元,施工图建筑面积9.1亿平方米,比“十一五”期间分别提高32%24%。一是市场规范度不断提高,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更加健全,出台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重大变更管理办法》、《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实施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建筑方案创意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分院分公司管理、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一批规范性文件,行业管理更加规范。同时继续实行简政放权,在勘察设计资质动态核查、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等方面简化程序,创新方式,更加方便服务企业。二是施工图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完成了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重新确定工作。全省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29家,其中一类21家,二类8家,9家审查机构具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十二五”期间,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共审查建设工程项目41705个,建筑面积4.88亿平方米,投资额8158亿元,纠正违反强制性条文3826条次。全省实施了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程勘察外业各岗位持证上岗、施工图审查“现场讲图”等多项制度,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三是行业创新能力得到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明显提高。“十二五”期间,全省共组织两届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4次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20名行业领军人才当选省勘察设计大师,1169个项目获得奖励,其中一等奖255项。全省现有国家设计大师10名,省勘察设计大师66名。全省共新编、修编标准图和标准设计40本,企业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27项,30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16家企业的37个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其中金奖、一等奖4项。

(二)建设工作为改善民生提供有力保障。

1.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再创佳绩。为使住房保障工作有章可循,我省陆续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我省公共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深入实施以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省政府成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主管省长任组长,省建设、发改、财政、民政、国土、环保、林业、农垦、审计、监察、地税、统计、人防、人民银行、电力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各地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对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编制进行了调整完善,理顺工作职责,充实工作人员,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到“十二五”期末,累计实施住房保障215万户,实现住房保障标准从“十一五”期末的人均10平方米扩大到人均13.5平方米,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1%,超过“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20%的任务指标。全省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129.25万套,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125.15万套任务。其中,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95.33万户;完成筹集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33.92万套。

2.供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出台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全省供暖工作实现有法可依。积极推进“拆小并大”和集中供热。截至2015年底,全省城市供热总面积达11.56亿平方米、新增供热用户310万户,热电联产热源厂65座,拆除供暖燃煤小锅炉5263台,改造供热老旧管网9592公里,集中供热率达到94.7%“十一五”期末提高6个百分点

3.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惠民。“十二五”期间,全省归集住房公积金2613亿元,提取1680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48亿元,资金归集和使用量均占1992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的60%以上;支持64万个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占制度建立以来的近50%;发放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31.98亿元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划转给财政部门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0亿元,占制度建立以来80%

(三)建设工作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提高。辽宁中部城镇群不断提升,沿海城镇带逐步形成,沈大沿线城镇集聚加强;大城市较为发达,县城、新区(新城)建设步伐加快;城镇基础设施水平不断提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显著提高。一是规划理念实现转变。“规划引领发展、规划促进发展、规划服务于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围绕落实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等国家战略,开展规划编制与研究工作。城市规划实现了“转身向海”,由内向的功能完善逐步转向了外向的开放增长。二是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得到完善。组织编制了《辽宁海岸带城镇带空间布局规划》、《辽宁省重大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开展了《辽宁省城镇体系规划》修改前期研究工作;适时开展了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制度正式建立,代表省政府派出11名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三是城市设计成为指导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十二五”期间,全省确立了15个重点建设地区,占地18496.75公顷,较为广泛地开展了城市设计工作,吸引了众多国内外名家大院的积极参与,形成了一批具有时代特征的城市设计成果,指导了各具特色的城市风貌区建设。四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面积达到1094平方公里。五是专项规划编制方兴未艾。“十二五”期间,全省普遍开展了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消防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水系规划、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支持;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六是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区的规划援建工作顺利开展。组织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对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区的规划援建工作,完成了一批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的规划成果。

2.规划管理不断加强。一是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发布了《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76号),出台了《辽宁省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辽宁省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等管理规定;5个市出台了规划条例及规划管理办法。二是规划管理机制不断健全。实施了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对全省重大城乡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推进了科学、民主决策;市、县规划委员会制度逐步完善,多数城市的规划委员会设立了专家委员会,能够对拟提请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及其比选方案进行专家审查,进一步提高了规划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三是省城市规划督察员派驻制度正式建立。省里向11个县市派驻了省城市规划督察员,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派驻的城市规划督察员共同开展城市规划督察工作,监督了全省14个省辖市、5个县级市、2个扩权县的规划执行情况,对派驻地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四是规划队伍不断壮大。规划管理机构更加健全。“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管理机构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有11个省辖市、11个县级市设立了规划局。全省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已达107个。规划编制单位数量明显增加。“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编制单位数量达到122家。其中,甲级11家,乙级39家,丙级72家。比“十一五”期间增加了5家甲级单位、10家乙级单位,减少了6家丙级单位。全省规划技术人员数量达到8057人,已注册城市规划师数量达到430人,较“十一五”期末分别增加62%43%

3.推进新型城镇化逐步深入。“十二五”时期,我省城镇化发展势头持续、快速,城镇化率居全国领先水平。城镇体系空间格局清晰,交通、电力等区域基础设施配套日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城镇综合承载力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不断改善。在此期间,我省出台了《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同时为指导我省新型城镇化实现科学发展,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明确辽宁省未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关键举措。2015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67.4%,较2011年提高3.3个百分点。城镇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4.宜居乡村建设全面展开。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以“百千万工程”为载体,明确了“四项治理”、“四项改造”、“六个提升”和“一个打造”等15项宜居乡村建设任务。各地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体系日趋完善,规划和建设计划开始启动,围绕宜居乡村建设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改善人居环境为主线,以加强规划指导为抓手,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大投入,促使全省村镇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呈现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一是村镇建设水平大幅提高。在“十二五”期间,全省村镇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在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水平方面均取得较大进展。村镇经济持续增长,主导产业稳步发展。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社会民生有效改善。城镇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村人口有序转移。二是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加强。首先,法定规划编制大幅提高。截止2015年底,全省建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覆盖率分别达到90.72%85.02%49.83%,比“十一五”期末分别提高了6.255.027.13个百分点。其次,宜居乡村建设专项规划全面开展。44个县(市)编制完成了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和宜居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宜居示范乡镇建设规划基本完成。三是宜居乡村建设初见成效。截止2015年底,全省14个市均制定了宜居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95%以上的乡镇、村明确了组织机构部门或负责人;长效机制基本建立,90%以上的乡村建立了保洁队伍,全省共有保洁员5.4万人,省、市、县三级财政落实保洁员工资6.6亿元;初步形成了适应我省乡村建设的规划编制导则,规范乡村建设活动,为推进乡村人居环境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四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稳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全省共计完成12.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1.8万户,争取国家资金9.825亿元,改善了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同时,农户档案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危房改造工作的年度检查和绩效综合考评有效执行。五是特色村镇打造取得进展。一批特色鲜明、发展后劲足、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生态环境良好的城镇脱颖而出。如辽中县茨榆坨镇等88个镇被国家评为全国重点镇;建平县青峰山镇、法库县五台子镇任家窝堡村等荣获全国“文明村镇”称号;绥中县西沟村等8个村落被评为中国传统村落;东港市孤山镇、绥中县前所镇被国家评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长海县广鹿乡等11个镇、村被列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海城市西柳镇等4个村镇被国家评为美丽宜居小镇、宜居村庄;喀左县和大洼县田家镇进入国家园林县城和园林镇行列等。

(四)建设工作为提高城市发展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1.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截至2015年底,全省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3.43平方米,比“十一五”期末增加2.24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52平方米,比“十一五”期末增加1.31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27%,比“十一五”期末提高0.95个百分点;城市用水普及率达到98.72%“十一五”期末提高1.28个百分点;燃气普及率达到96.39%“十一五”期末提高2个百分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05%,比“十一五”期末提高24.17个百分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是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持续优化城市路网结构,道路网密度不断提高、路网功能日趋完善,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增强,沈阳和大连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沈阳市被国家列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城市照明系统持续优化:新增道路照明灯18.2万盏,安装路灯的道路长度11425公里,占道路总长度的68.4%。二是继续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环卫保洁和垃圾收集转运能力。全省机械化道路清扫面积达11714万平方米;全省垃圾转运能力不断提高,新增市容环卫专用车辆1099辆;全省已有水冲公厕1251座,开放内厕3847座。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源头减量。大连市在实施垃圾干湿分离的同时,稳步推进垃圾细分类,环卫部门同供销社联合建设覆盖全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回收网络,实施可回收垃圾的有偿回收;沈阳市、大连市获国家批准被列为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全国首批试点城市,沈阳日处理能力320吨餐厨废弃物处理场建成投入运行,大连市利用夏家河污泥处置厂的剩余处理能力每天处理餐厨垃圾200吨;沈阳市、鞍山市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项目建成投产。三是绿化质量连续提升。全省新增城市园林绿地面积9449公顷(建成区),新增公园绿地面积4813公顷。同时,加大精品绿地建设力度,不断扩大精品绿地的数量,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和品味。四是公园建设不断加强。确保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满足居民的游憩需求,全省新增城市公园58个;推进绿道绿廊建设,促进绿色出行,城市绿地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全省新建或改造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8个;全省结合城市污水管网、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建设和改造下沉式绿地及城市湿地公园,新建和整治城市水系198处,长度551公里;本溪、丹东2个市被建设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喀左县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县城;朝阳、灯塔、庄河3个市被命名为“省级园林城市”,本溪县被命名为“省级园林县城”。五是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全省贯彻落实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各地出台了相应的法规、规章,五龙山、大孤山、五女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推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全省9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已全部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6个已获得批准实施,3个已报国务院审查;审查批复了五龙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受建设部委托,审查批复了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温泉小镇整治规划。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组织审核上报了鸭绿江公路大桥等6项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并获得建设部批准。风景名胜区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全省开展了以风景名胜区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服务管理、形象宣传等方面为重点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情况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使我省风景名胜区整体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取得了较好成效。六是持续开展城建行业竞赛活动,通过“绿叶杯”竞赛活动解决制约城市环境改善、城市功能提升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城市“四化”竞赛活动。七是城市供水设施改造持续进行。2015年新建和改造城市供水管网2500公里,新增用水户120万,供水能力40万立方米/日,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为25%。全省共有沈阳、大连两家国家级水质检验检测机构,鞍山、抚顺、铁岭三家省级检测机构,其他省辖市检测机构省级认定工作正在进行中,水质检测能力不断提升。编制印发了《辽宁省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起草了《辽宁省城市供水条例》,开展了全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检查和水质检测自查、抽查行动。城市节水工作稳步推进,完成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1个,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132家,节水型小区(社区)58个,开展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考核和城市节水宣传工作,推进节水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八是城市排水管网不断完善。新建和改造排水管网3500公里,改造泵站110座,实现雨污分流管网860公里;已建立省级城市排水监测站8个,共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2.6万个。投入近30亿元资金进行涝防治,48个市、县编制完成了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58个市、县编制完成了《城市排水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城市防汛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启动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海绵城市建设全面启动,黑臭水体2015年年底前完成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确认公示工作。九是城市供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新建和改造燃气管网3267公里、清理占压管线2644处,供气能力达到37.7亿立方米/日、新增9.2亿立方米/日、燃气用户236万户;出台《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开展了全省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编制印发了《辽宁省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是城市供热质量进一步提升。全省供热总面积达10.94亿平方米,新增供热用户230万户,现有热电联产热源厂66座,共拆除供暖燃煤小锅炉4765台,改造供热老旧管网6980公里,出台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14个省辖市全部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全省新建建筑累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面积达7492万平方米,编制印发了《辽宁省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筑节能取得新进展。“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工作为全省节能减排、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五年来,全省建筑节能形成903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其中新建建筑节能690万吨标准煤,既有建筑节能161万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现节能52万吨标准煤),承担了全省25%的节能量。一是新建建筑节能。全面执行了居住建筑节能率65%和公共建筑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全省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在设计阶段保持100%,施工阶段达到99%。二是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截止2015年底,全省共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8869万平方米,是“十一五”时期的4.48倍,改造规模居全国第6位,累计获得国家专项资金34.81亿元。三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截止2015年底,全省历年累计完成地源热泵技术建筑应用面积1亿平方米,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其中“十二五”完成3075万平方米;累计完成太阳能技术建筑应用面积5412万平方米,其中“十二五”完成3036万平方米。四是绿色建筑发展。截止2015年底,全省共有49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建筑面积405万平方米,其中一星级设计标识26个、建筑面积211万平方米,二星级设计标识15项、建筑面积138万平方米,三星级设计标识8项、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五是建设科技研发。截止2015年底,省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1300万元,重点支持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方面课题研究和编制。全省获批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183项;获得华夏建设科技奖28项;获得省政府科技进步奖46项;编制国家级工法75项、省级工法600余项;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70个、编制标准图集40本;开展建筑节能课题研究20项。六是建设科技推广。截止2015年底,共推广新技术、新产品30100余种1100余项。实现了“禁实限粘”。推广了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光纤到户、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系统、改性酚醛泡沫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硬泡聚氨酯保温板外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岩棉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保温系统、建筑节能门窗及型材、热计量装置、太阳能热水及供暖系统、热泵机组系统和屋面保温隔热防水系统工程等节能技术和产品。七是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截止2015年底,初步建成了全省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完成了132栋示范建筑的电耗、水耗、热耗数据采集系统建设,共获得国家专项资金1000万元和省级专项资金430万元。八是检测工作。建立了“辽宁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和检测现场的联动管理。截止到2015年底,全省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728家,其中对内检测机构50家,对外检测机构228家。九是智慧城市。出台了《辽宁省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厅际协调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沈阳市东陵(浑南新区)、铁西区、沈北新区、沈河区、和平区、新民市和大连市生态科技创新城、普湾新区、庄河市以及营口市等10个城市(城区)列入国家试点。沈阳、本溪等市成立了“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辽宁鞍钢、辽河油田、营口港务局等大型企业集团先后与中国联通公司签约了“智慧城市战略合作协议”。十是宣传教育培训。截止2015年底,共制作了150个宣传展架和300块宣传展板;在辽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录制播放20集建筑节能宣传片;开展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检测机构试验员等一系列培训,培训8000人次。

3.建筑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招投标活动监管、装饰装修市场监管、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质量监管及施工安全监管均得到强化。一是制订、修订和出台了一系列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了全省建设法规体系框架。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严厉打击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市场秩序逐步规范。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设立公开的不良记录公布平台,及时对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形成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二是加快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招投标法规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电子招投标,网上报名率达到92%,电子评标率达到53%,招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三是我省装饰装修企业保持健康快速发展,2011-2015年全省共完成装饰装修产值3280亿元,企业竞争力不断提升,走出去企业比例不断扩大,队伍人员素质、服务水平和施工质量不断提高,共培训项目经理3000余人次。四是工程质量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先后制订了多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提升质量监管能力和监管方式方法,规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完结率大幅提高。五是“十二五”以来,统一组织开展了40余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了3次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管人员考核工作。期中,完成了2次对县()区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组织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300余次,为196651名三类人员核发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为63142名特种作业人员核发操作资格证书。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网站,开发了监管信息系统,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审批和动态管理,建立诚信平台,已经搭建起了省、市、企业间信息平台,增强了建筑安全管理效能。

总体上看,建设工作“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能够实现,一些指标在国内保持较高水平,为“十三五”时期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仍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在城市规划中,缺少省域空间布局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城市风貌特色缺失,城市重点区域亮点不足,地下空间管理和开发利用力度不够等等。二是在城市建设中,“重地上、轻地下”的情况依然突出,地下管网老化、底数不清、缺乏统筹管理、市场机制有待完善、新技术新模式应用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三是在乡村建设中,从整体上看,全省村庄布局散、人口规模小、建设水平低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缺乏特色乡镇打造,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本进入较少,农村人居环境与城市差距较大等问题普遍存在。四是在住房发展中,房地产业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仍然繁重,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较低,房地产市场秩序仍需加强。五是在住房保障中,资金筹措难,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由于缺乏持续的资金投入,集中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和维修养护管理较为困难;棚户区居民的诉求也呈现多元化,部分居民期望值过高,难以满足,并且担心拆迁矛盾激化引发社会问题,动拆迁十分困难;信息化基础弱,导致各部门信息不公开,使得对于保障对象审核认定效率低下。六是在建筑业及建筑节能中,缺少旗舰和品牌企业,市场竞争力不强,政府监管服务功能仍需加强,监管体系不完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建筑节能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绿色建筑发展和全社会节能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3 “十二五”期间规范建筑市场情况一览表

分类

具体工作

工作成效

建筑市场监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

完善了全省建设法规体系框架。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工程质量与建筑市场联动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注册建造师现场履责情况监管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设立公开的不良记录公布平台,及时对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形成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辽宁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规定》

《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员管理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监理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招投标活动监管

200911月,开展招投标电子化试点工作

“十二五”期末,基本实现了省、市、县全区域全流程招投标电子化,形成了闭合管理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20107月,“辽宁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运行平台”正式运行

20123月,“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正式开通

2012年荣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称号

装饰装修市场监管

《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逐渐完善

编制了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展示陈列、古建筑修建、园林景观等五项地方标准。

工程造价管理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60号)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利益提供了依据。

《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

解决了施工企业人工费不足的矛盾,保证了发承包双方的利益。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辽建价发〔201227号)

加强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监督管理。建立了《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系统,实行了网络化管理。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的通知》(辽建价发〔20124号)

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提供了资金保障。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辽住建发[2014]8号)

加强了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并建立了网上合同备案管理系统。

《辽宁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造价指标(试行)》

完善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

《辽宁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523号)

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57家。其中,甲级92家、乙级165家。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辽住建〔2011524号)

通过企业信用评级,促使企业既重效益,还要强化自身建设,规范企业行为。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辽建价协发〔20134号)

《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建价发〔201311号)

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

工程质量监管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建筑市场联动管理办法》

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有效推进工程质量管理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施工安全监管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制定了机构考核制度、安措费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验收备案制度,高支模安全监管、施工起重机械一体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20多项制度措施,推进了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4 全省建设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及“十二五”规划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序号

指标

单位

规划目标

完成情况

保障性住房建设

1

累计实施住房保障

万户

 

215

2

住房保障标准

平方米

13.5

13.5

3

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

%

20

21

4

保障性安居工程(五年累计)

万套

125.15

129.25

5

其中

棚户区改造(五年累计)

万户

 

95.33

6

筹集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五年累计)

万套

 

33.92

城市规划

7

全省城镇化水平

%

70

67.4

房地产业

8

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亿元

7000

25254.1

9

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32

30.1

10

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面

%

85

>85

11

商品房销售面积(五年累计)

万平方米

 

35352.6

12

住宅竣工建筑面积(五年累计)

万平方米

 

22887.7

13

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五年累计)

万平方米

 

30711.4

城市建设

14

城市用水普及率

%

99

98.72

15

城市燃气普及率

%

97

96.39

16

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

85

94.7

17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5

95.05

18

城市人均道路面积

平方米

14

13.43

19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

13

11.52

20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42

40.27

村镇建设

21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27

29.46

22

自来水普及率

%

60

82.32

23

建制镇人均道路面积

平方米

17

15.01

24

建制镇绿化覆盖率

%

15

13.59

25

村镇建设年投资额

亿元

280

156

建筑业

26

全社会建筑业年总产值

亿元

9500

5413.7

27

全社会建筑业年增加值

亿元

2800

1881

建筑节能

28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

%

100

100

29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阶段执行率

%

>99

99

30

新建居住建筑节能率

%

65

65

31

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率

%

50

50

勘察设计业

32

勘察设计企业年营业收入

亿元

692

575

33

人均营业收入

万元

75

75.03

34

从业人员数量

万人

7

7.1

35

注册人员数量

8000

8075

 

 

 


二、“十三五”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有力领导下,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产业转型升级和城乡基础设施增量提质为目标,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在改善民生、拉动经济、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加快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思路。

一是继续发挥建设行业在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原则,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以“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为目标,积极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把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加快地下管网普查,建立信息系统,积极推进老旧管网改造,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地下空间的管理和利用;加强乡镇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努力促进农民和市民服务水平均等化。

二是继续发挥建设行业在拉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满足多元化需求为导向,打通棚改安置房、保障房与商品住房之间的通道,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发展养老、旅游等多元化地产,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培养规模和品牌建筑企业,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建筑业和勘察设计业转型升级。

三是继续发挥建设行业在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科学编制省域空间规划,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以规划为引领,以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建设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继续实施以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由棚改安置房、限价房等产权型保障房和公租房、租赁补贴等租赁型保障房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多层次、多渠道满足各类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到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3%。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力争在二、三年内基本完成现有棚改任务。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惠及更多职工。

——着力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优化住房供需结构,稳步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更好保障住有所居。力争形成“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住房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匹配,房地产市场秩序基本规范,可持续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住房市场。到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2平方米以上,加快新城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努力实现住房供应与住房需求相对平衡,房价每年波动范围维持在个位数以内,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城乡生活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20年,全省解决500万存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解决300万人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解决300万新增人口城镇化。全面建设宜居乡村。

城镇布局科学协调。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都市区建设为带动,以重点县城、新城新区为突破口,以节点城市、重点镇和特色镇建设为补充,城镇体系结构进一步完善。

城镇化质量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和城镇建设用地效率全面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优化,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社会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大力抓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4.5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方米,用水普及率达到99.5%燃气普及率达到97.5%,集中供热率达到97%,污水处理率达到95%市、县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省辖市垃圾焚烧比例达到30%。大力推进城市老旧管网改造,全面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800公里,力争建成1-2个海绵城市试点;创建国家园林城1个,争取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1个,省级节水型城市3个,节水型企业(单位)和节水型小区(社区)135个。稳妥推进公用事业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市场机制。促进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开发协调发展。

——全面建设“宜居乡村”。全省创建100宜居示范乡1000宜居示范村10000宜居达标村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农村建设要因地制宜,使农村群众享受与市民等同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使得村镇规划基本覆盖、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村市政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特色村镇有序推进。

——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在“十二五”末的基础上每年增长7%左右,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增幅与GDP增速持平,占GDP比重保持稳定。“十三五”期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逐年提高,平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扩大高资质等级企业规模,发展特级企业2家,一级企业100家,保持万家建筑业企业总量,培养“高、精、尖”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完成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的拆分和升级改造,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货物采购的电子评标,市场交易行为更加规范。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保持98%以上。工程质量投诉量逐年下降,处理完结率稳定在95%以上。每年争创2项以上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

——加快构建合理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与规模等级结构。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都市区为带动,以中小城市为基础,以交通网络与生态网络为依托,建设结构合理、等级优化、科学协调的城镇发展格局。

——完善规划编制与管理体系。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体系。推进空间规划“一张蓝图”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强化城市设计的地位与作用;加快规划编制进度。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配套的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逐步形成权限划分合理、运行方式规范、决策机制科学,与全省城市规划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规划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城市的形象、品位和文化内涵。

——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2020年,城镇居住建筑普遍执行节能率75%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普遍执行节能率65%设计标准;预期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即“暖房子”工程)8000万平方米;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0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预期占当年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完善,实现省、市、县(区)统计系统互联互通;基本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高效节能门窗,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提高;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不断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实现检测数据即时上传。

——大力发展勘察设计业。到2020年,勘察设计企业数量超过1000家,从业人员达到8万人,实现年产值600亿元,人均产值75万元。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不法企业扰乱市场行为得到遏制,勘察设计招投标行为更加规范,业主理性选择服务单位,勘察设计企业、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

5 辽宁省建设事业“十三五”发展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十二五”

实际

“十三五”

目标

1

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

%

21

23

2

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30.1

>32

3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万人

 

500

4

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万人

 

300

5

新增人口市民化

万人

 

300

6

城市用水普及率

%

98.72

99.5

7

城市燃气普及率

%

96.39

97.5

8

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

94.7

97

9

城市污水处理率

%

90

95

1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5.05

基本实现

11

城市人均道路面积

平方米

13.43

14.5

12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

11.52

13

13

海绵城市试点

 

1-2

14

国家园林城

2

1

15

国家节水型城市

1

1

16

省级节型水城市

 

3

17

节水型企业(单位)和节水型小区(社区)

217

135

18

建筑业总产值

 

 

每年增长7%

左右

19

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

%

 

100

20

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

%

 

>98

21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完结率

%

 

>95

22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和

国家优质工程

 

>2

23

全省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覆盖率

%

90.72

100

24

全省建制镇乡规划编制覆盖率

%

85.02

100

25

全省建制镇村庄规划编制覆盖率

%

49.83

80

26

宜居示范乡

 

100

27

宜居示范村

 

1000

28

宜居达标村

 

10000

29

D级危房

 

 

全部消灭

30

C级危房

 

 

基本消灭

31

不同特色名镇、名村

 

100

32

城镇居住建筑节能率75%设计标准

%

 

100

33

城镇公共建筑节能率65%设计标准执行率

%

 

100

34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亿平方米

 

0.8

3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

万平方米

 

4000

36

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比例

%

 

50%

37

勘察设计企业年营业收入

亿元

575

600

38

人均营业收入

万元

75.03

75

39

从业人员数量

万人

7.1

8

40

勘察设计年产值(五年累计)

亿元

2873

平均每年增长6%

三、“十三五”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

1.抓好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编制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搞好棚户区摸底调查,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资金筹措方式,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三年改造计划,加快组织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进一步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各市政府是推进本地区工作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健全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考核督查,建立科学的住房保障评价考核体系,对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住房保障管理职责分工和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督查考核,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完善奖惩机制。

2.棚户区改造要实现“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棚改安置以集中新建回迁房为主改为以货币化安置为主,打通棚改回迁房与待售商品房的通道。积极推广“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组织团购、开发企业让利、动迁居民购买”创新型货币化安置。

3.提升保障性住房居住环境水平。进一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增加绿地和公共开放空间,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积极探索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商业化运营和居民自治管理等后期管理模式,提高运营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对建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采取社会专业化、社区自助式、业主自治等形式的物业服务,促进各类保障性群体住得稳、住得好。

4.加强准入退出管理。健全准入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准入标准。在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不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分配方案,切实让更多百姓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保障对象的档案,定期对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审核、复核,及时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将其退出保障。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

5.加大租金补贴发放力度。积极推行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整合房源、分档补贴、方便群众,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保障房房源由实物配租为主转变为租赁补贴为主,通过配建、购买、长期租赁筹集房源,不再集中建设。加大发放租赁补贴力度,通过租赁市场由保障对象自主选择保障房源,满足群众多层次多类型的住房需求,有利于政府管理和保障家庭退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6.增强管理水平。加强困难群体的信息共享,形成管理合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入住和准入退出工作,提高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审核、复核等工作水平。健全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7.积极创新融资机制和运营模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在建立各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稳定投入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应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争取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支持,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渠道畅通、支持有力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新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各类补助资金,落实省级配套资金。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提取及中央代地方发行债券用于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引导银行企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息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

(二)不断促进住房事业科学发展。

1.建立科学的住房供应体系。完善住房供应结构,立足住房保障基本需求,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有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产权型保障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棚改安置房等),市场提供的住房有社会租赁住房、商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规模,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结合城镇化进程,统筹安排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合理确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比例。

2.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一是重点抓扩大需求、稳定供应、活跃交易、加强服务四个关键环节,以满足多元化需求为导向,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活跃二手房交易,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化解房地产库存。扩大住房需求量,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适度调整首付比例以及贷款利率,鼓励二手房交易及以旧换新。稳定住房供应,做好住房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工作,及时准确预报市场供求情况,积极引导开发商及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应。大力发展普通商品房,同时兼顾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实现供求关系基本平衡。活跃交易市场,适当调整住房交易市场的税费征收标准,降低住房交易环节成本,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的住房销售形式,如以旧换新、团购、房交会等。二是加强住房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严格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加强对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加强住房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和辽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做好住房市场监测分析和趋势预判。建立完善房地产监管分析系统和企业信用监督制度,努力构建完备的监管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加快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整合土地、规划、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信息,及时准确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3.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培育房屋中介企业发展壮大,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房源向社会出租。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

4.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一是通过新建、改建、配建、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房源。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二是加快从注重建设向建设管理并重的转变。健全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做到六公开一监督,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对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分配全过程监督。管理方面,力争做到“三实现”:实现严格的准入退出,实现比较完善的物业管理,实现较高的养护水平。

5.提高住房居住品质。一是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管、验收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保证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全面实行住宅分户验收,减少质量通病,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提高宜居环境建设水平。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升住宅综合品质。二是拓宽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和服务内容,建立统一、分级的物业服务标准,完善物业服务价格体系和调节机制,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用效率,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加强住宅应急维修服务。

6.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合理放宽公积金的使用条件,降低使用门槛,减少审批环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突出公积金在住房制度中的互助作用,强化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势,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注重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重点是非公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的职工家庭。注重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采取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向低收入家庭倾斜,最大限度地支持住房困难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抓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收尾工作。注重强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和规范运行,确保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7.发展节能环保住房。推广低碳住宅与科技应用,积极推进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和A级住宅性能认定,全面推广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研究制定低碳住宅相关技术标准和评估体系,加快“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低碳住宅成套技术和智能化住宅成套技术的开发应用,提升住宅安全、健康、环保、节能水平。

8.提升住房产业化水平。认真做好沈阳市国家现代建筑产业化试点城市工作,加快推进住房建设从半手工半机械化模式向现代工业化模式转变,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服务等高附加值领域延伸。通过示范试点,摸索规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鼓励和推广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

9.改进物业服务管理水平。一是加快推进物业服务由简单化、低层次、被动式的经营模式向提供健康、文化教育、居家生活等高层式、主动式增值服务的综合模式转变,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从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服务创新型转变,着力构建现代物业服务体系。二是进一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推进旧住宅区逐步实施物业管理,探索保障性住房服务物业模式。促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协调发展。积极建立业主大会与社区居委会的良性互动关系。

(三)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

1.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应以实施533”计划为重点,即“1500”:推进存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500万人,按照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抓好教育、就业、养老、医疗、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全覆盖,落户地点主要在地级市和县城;1300”:到2020年,解决300万人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另1300”:到2020年,全省新增城镇人口300万人,落户地点主要在县城和重点镇。一是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放宽大中城市落户条件,逐步使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同时,合理放宽引进人才以及投资落户条件。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完善与之配套的教育、住房、就业、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按照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合理调控大城市人口规模,加快拓展县城规模的原则,地级市新增城镇人口主要向大中城市倾斜,县城主要向重点县城倾斜,小城镇重点吸纳就地农业转移人口。到2020年,全省新增城镇人口300万人,新增城镇人口空间分布力争达到361,即地级市90万人,县城180万人,建制镇30万人。二是教育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加基础教育资源,提高质量,满足城镇化进程中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落实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到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安排到公办中小学校就读,取消与入学挂钩的一切费用,享受农村学生的免教科书费及城市学生的中考指标到校政策。三是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继续扩大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四是就业制度改革。动员和鼓励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维权意识,加大维权力度。加强对企业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强化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责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逐步扩大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范围。五是社保制度改革。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省级统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差别。实现城乡居民两种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加强养老保险的有效衔接,参保人员需要转移账户的,手续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强化企业缴费责任,提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比例。

2.重点发展县城。开展扩权强县,选择重点县城,逐步放权留利。扩权县镇要促进完善功能、改善环境,增强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吸纳能力。一是继续抓好县域经济,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县城的发展,鼓励引导大众城市产业向县城梯度转移,做大做强地方优势产业,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农业“一县一业”、县域工业“百亿元产业集群”发展。县城要依靠毗邻的大中城市共同发展,鼓励大中城市产业向县镇梯度转移。二是深化城镇化配套政策改革,让进入到县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同时,抓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让进入县城的农民拥有财产性资本。三是加快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县城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现代基础设施连接,为县城融入城市群创造条件,完善县城功能,提升县城环境,打造宜居空间,避免孤立发展。四是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支持具备条件的县改市。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土地指标分配等优惠政策,支持县城发展。

3.加强重点镇和特色镇建设。一是加强重点镇建设。在政策、土地及项目安排上对重点镇的建设发展予以扶持;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将产业结构相近、规模较小的乡、镇合并,扶持城镇发展;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重点镇发展,引导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在重点镇布局,发展服务业,为乡村旅游做好配套;加强高速公路等现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重点镇融入城市群创造有利条件,增强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能力。二是打造特色乡镇。特色乡镇建设要突出辽宁历史、文化、地域和民族特色,充分挖掘自然和文化资源,结合区位优势、产业特色和民族特色,通过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培育一批历史文化型、生态旅游型、商贸物流型、产业特色型、交通枢纽型等特色镇。特色乡镇建设要与旅游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互联网+特色村镇省级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化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有组织、有计划开发服务特色村镇的一系列APP应用软件,建立互联网+特色村镇省级平台。通过整合资源,拓展平台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充实和丰富平台信息,为游客、农户提供更安心、更方便、更快捷、更实惠的服务,使其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互联网+特色村镇,打通特色村镇打造的最后一公里,全方位带动村镇建设快速发展。三是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改镇,缩小区域之间的城镇化差距。

6 辽宁省重点镇名录

城市

个数

所在市(县)

重点镇

沈阳市

8

辽中县

茨榆坨镇、杨士岗镇

康平县

张强镇、郝官屯镇

法库县

大孤家子镇、柏家沟镇

新民市

前当堡镇、大民屯镇

大连市

7

长海县

獐子岛镇

瓦房店市

复州城镇、谢屯镇、老虎屯镇

普兰店市

安波镇

庄河市

青堆镇、大郑镇

鞍山市

6

台安县

黄沙坨镇、高力房镇

岫岩满族自治县

偏岭镇

海城市

南台镇、腾鳌镇、牛庄镇

抚顺市

6

抚顺县

后安镇、救兵镇

新宾满族自治县

永陵镇、南杂木镇

清原满族自治县

红透山镇、草市镇

本溪市

4

本溪满族自治县

草河口镇、田师傅镇

桓仁满族自治县

二棚甸子镇、华来镇

丹东市

8

宽甸满族自治县

灌水镇、永甸镇

东港市

孤山镇、前阳镇、北井子镇

凤城市

赛马镇、通远堡镇、青城子镇

锦州市

5

黑山县

新立屯镇、八道壕镇

义县

七里河镇

凌海市

双羊镇

北镇市

沟帮子镇

营口市

6

鲅鱼圈区

熊岳镇

盖州市

九寨镇、双台镇

大石桥市

水源镇、高坎镇、汤池镇

阜新市

3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东梁镇、泡子镇

彰武县

哈尔套镇

辽阳市

3

辽阳县

刘二堡镇、寒岭镇

灯塔市

佟二堡镇

铁岭市

10

铁岭县

新台子镇、腰堡镇

西丰县

郜家店镇

昌图县

八面城镇、宝力镇、下二台镇

调兵山市

晓南镇

开原市

庆云堡镇、八宝镇、靠山镇

朝阳市

10

朝阳县

波罗赤镇、瓦房子镇

建平县

黑水镇、沙海镇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南公营子镇、公营子镇

北票市

宝国老镇、东官营镇

凌源市

三十家子镇、刀尔登镇

盘锦市

5

大洼县

田家镇、新兴镇、唐家镇

盘山县

高升镇、胡家镇

葫芦岛市

7

连山区

钢屯镇

南票区

高桥镇

绥中县

前所镇、前卫镇

建昌县

八家子镇

兴城市

沙后所镇、徐大堡镇

注:内容来源于《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

4.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一是发挥规划工作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引领与服务的作用,高标准、重实效地编制好宜居乡村建设规划。加强村镇特色研究,完善村镇法定规划体系。全面编制村镇规划,重点完成不同层面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做好专项治理规划、重点项目规划,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对重点村庄要加强风貌指引、城市设计等工作,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发挥高等院校、专业院所骨干作用,开展特色乡村保护与发展专题研究,提高宜居乡村的规划设计水平,符合农村实际,不搞大拆大建,满足农民要求,体现乡村特色。同时以“宜居”为目标,对村镇经济、社会等方面进行定位,确定产业调整方向、功能布局和用地安排。二是加大规划执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提高村镇规划执法的严肃性,切实将农村各项建设行为按法律规定纳入村镇政府的管控范围,保障乡镇村庄规划的有序实施。增加村镇规划约束力,做到“一张蓝图干到底”。

5.加强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我省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在技术上和资金上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办法多元化筹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编制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努力使农村群众享受等同于市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一是按照国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要求,支持创建100“宜居示范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是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村内道路建设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开展村庄道路硬化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三是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全国农村生活垃圾5年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落实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支持建设村庄垃圾收集池,乡镇配置垃圾收集车,以及建设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点等设施建设项目。四是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支持建设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五是对供水、供热、供气等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放开市场准入,制定项目营利模式,采取PPPBOT等方式吸引私营企业、民营资本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六是对道路、桥梁、绿化等纯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或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

6.提升城镇综合承载力。一是加大力度做好住房保障。着力解决我省存量500万和新增300万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二是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地下空间管理和开发利用;推进垃圾焚烧设施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公用事业改革;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等。三是深化与城镇化相配套的各项政策改革,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到城镇就业、生活,带动投资,拉动消费。

7.提高新区(新城)发展效率。规范新城新区建设,整合新区,控制新城新区数量。加强新城新区规划和用地管理,各市、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增新城新区,对已建设的新城新区规划由省统一审核,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暂停建设,待规划修改并批准后再行建设。着力发展新城新区产业,带动就业,集聚人气,推进产城融合,防止新城新区空心化,推动重点开发区由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加强分类指导,有重点的扶持新区(新城)发展,对规划的重点新区(新城),制定投资、经营、购房、落户等激励政策。制定新区建设质量评价办法,建立新区发展年度考核机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财政、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弹性优惠。

8.抓好老城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提质。充分发挥大城市优势,提升城镇综合承载力。一是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城际间,城市内,要成网并与其它交通枢纽衔接。二是抓好供水、供气、供热“三根管改造”和排水系统建设,推动“暖房子”工程。三是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着力开展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完善各项安置补偿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继续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实行“扩容扩面”,把城中村纳入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中,改造区域由城市扩展到县城。加强用地保障,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供应。四是发挥绿化和水系建设对城镇环境的提升作用。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完善绿地类型,提高绿地精品度,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和品位;完善水系规划,治理防洪工程隐患,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和景观面貌。五是推动新型城市建设,包括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建设。

9.加强城镇化发展协调。一是协调全省城镇发展布局。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推动完善“一群、一带、一轴”的空间布局结构。二是加强城镇群内部整合。构建都市区,推进同城化、一体化建设;促进城镇群核心城市升级改造,完善城镇群内部职能分工,加强城镇空间联系。三是协调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编制重大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划定区域廊道,协调交通、输电、输水、输油(气)等跨市域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四是试点“多规合一”。以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相统一为起点,进而推进“多规合一”。五是统筹产业规划。强化产城融合,以城市为基础,承载产业空间和发展产业经济,以产业为保障,推动城市更新,推动产业、城市和人的共同发展,破解产业布局分散、产业结构趋同、产业丰厚度低等难题。

10.创新体制机制。一是创新土地管理机制。建立城镇用地规模结构调控机制。坚持科学、合理的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保证耕地红线的前提下,做好城镇化建设用地保障。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用地退出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资源,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规范征地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发展生计。建立耕地保护机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模式,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土地指标分配优惠政策,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与试点示范挂钩,与县城、重点镇和新区(新城)建设挂钩。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宅基地在一定条件下进入市场流转,为农民脱离土地进城创造条件。重点利用好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发挥未利用地、滩涂地作用,改革宅基地管理制度和经营地流转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二是创新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因地制宜、因市制宜,探索多种城镇化市场化运作模式,用好省级政府发债政策。贯彻国务院36号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完善省投融资平台,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投融资贷款。各级政府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城镇化建设。各级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使用要向城镇化建设项目倾斜。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城镇化项目包装和推介,吸引外部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遵循市场规律,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国外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采取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式,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制定财政转移支付优惠政策,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与试点示范挂钩,与县城、重点镇和新区(新城)建设挂钩。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1.抓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率先在城市新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在老城区改造过程中逐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强管线入廊、建设运营、投资融资管理,健全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合理分担机制。

2.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和县要全面开展,形成较完善的截、滞、蓄、渗、排相结合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基本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有效解决内涝问题,在建筑和小区建设中推广应用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等技术和设备,并纳入规划和施工管理。到2020年,每个市至少要建设1个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区要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15平方公里,区域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达到70%以上,各地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全省力争建成1—2个海绵城市试点。一是强化规划管控。城市总体规划要明确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目标,制定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将有关要求和内容落实、协调到各相关专项规划中。水系统、道路、绿地、场地等专项规划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控制目标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地块。二是统筹实施建设。统筹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和建筑小区系统建设,各类工程项目要相互衔接,统筹考虑。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地上地下相协调的管理体制,统筹协调规划、园林、建设、城市管理、住房开发、水务、市政等专业,确保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四是制定保障措施。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推进机制,推动试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督查、通报有关情况,严格实施奖惩。落实保障资金,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将城市排水防涝等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纳入年度保障重点。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修改完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与标准、强制性城市排水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3.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水平。一是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提高路网密度,完善道路骨架,畅通道路微循环。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绿道”。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严格执行配建停车标准,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库)、立体停车场(库)。合理确定城市各功能区规模和容积率,从源头规划加强控制,防止出现因过度集中产生的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审批、施工和验收备案,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换乘枢纽、停保场、首末站等公交配套设施,制定新建大型小区配套建设公交基础设施标准,积极推进充换电站(桩)、加气站建设。推进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努力实现公共交通零距离换乘。推动城际间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沈阳、大连市地铁和轻轨。到2020年,全省开工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到300公里。二是抓好供水和排水管理。抓好水厂及管网新、改、扩建,2020年力争管网漏损率降至15%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城市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推进国家供水应急救援中心、供水水质监测平台建设,提高供水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明确主体责任,切实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力争出台《辽宁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抓好节水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和城市节水宣传工作,加大全省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考核力度。加强城市排水,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提高污水收集率。三是提高供气、供热、垃圾处理、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继续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治理,逐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大力推进城市燃气设施和管网新建和改造,力争出台《辽宁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研究修订《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制定《辽宁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抓好煤改电供热试点及清洁热源的推广和应用,继续实施拆小并大工程,基本拆除建成区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配合相关部门出台推进煤改电供热及清洁热源的推广和应用工作的相关政策。加大垃圾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和收运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建筑垃圾处理消纳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理试点。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完善绿地布局,改善绿地结构,促进绿地新老城区均衡分布,推行小型公园、游园等绿地布局分散化。提高绿化和水域面积比例,推进城市湿地公园、区域绿道网以及城市绿廊建设。发挥公园绿地在人文休闲、环境保护、防灾避险、净化生态等方面的综合功能。创建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制度。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力度,修订《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推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实现国、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重点区域详细规划全覆盖。完善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形成比较完整的游览道路系统,健全游客服务中心。规范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行为,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惩治违法违规建设。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继续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开展数字景区建设。深入挖掘风景名胜的自然和文化内涵,形成各具特色的风景名胜产业。加强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监管监测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晋级。

4.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优先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公共交通、公共建筑节能、水环境治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发行政府债券支持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推进市政道路、绿化和环卫一体化综合养护。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完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政府补贴机制和监管机制。各市、县(市)实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全覆盖。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将“十三五”期间新、改、扩建设工程按项目、按计划、按时限等进行分类建档,逐项落实设施建设内容、地点、资金、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国家和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转移支付优先支持储备库项目。

5.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实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深入开展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调整完善竞赛活动方案,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工作纳入省城镇“绿叶杯”竞赛考核指标体系,客观评价各城市发展水平,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五)大力推动建筑业发展。

1.发展装配式建筑。一是制定鼓励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和引导传统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的力度。适时出台辽宁省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做好关键技术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引进,对建筑部品、钢结构、装备制造、建筑机械、整体卫浴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省生产企业的产能和配套能力,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的发展。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地有实力的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工作。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按照“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集成”的步骤,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可在保障性住房、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鼓励引导开发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二是大力推广全装修住宅,逐步提高成品住宅供应比例。引导成品住宅消费理念,积极培育成品住宅市场。加快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推行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施工的工业化装修方式,逐步提高成品住宅供应比例。各地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优先推行全装修住房,全装修住房比例不低于10%并逐年提高。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装配式建筑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居民购买全装修成品住宅,为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三是积极组织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研究,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技术和标准支持。四是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件生产等企业和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培训,培养造就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产业工人队伍。

2.推进建筑业由做大向做强转变。一是深化企业改革,引导企业优化重组。培养规模和品牌企业,突破老国有和家族式管理的模式,对国有和民营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调整,走专业化、集团化经营的路子,塑造辽宁建筑业企业形象,打造辽宁建筑业企业品牌,提高辽宁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份额。二是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三是引导企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鼓励支持有实力的总承包企业和有特色的专业承包企业走技术、人员、设备等联合道路,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竞争力。实行跨行业重组,特级施工企业和甲级设计企业联合重组,成为综合型建设企业。施工企业要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向建筑业的关联产业延伸,发展成为集开发、设计、施工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四是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技术研发。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施工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淘汰落后技术和材料,提高施工水平。搞好产学研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推动建筑领域国际技术交流合作,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推进科技成果在建筑领域的转换应用。五是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企业省外、国外市场占有份额。积极为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提供支持。为企业“走出去”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大力做好优秀企业对外宣传和推介工作。同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好辽宁“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等评选活动。加强企业“走出去”的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共同推进与工程项目相配套的产品加工生产,推动建筑业企业向相关产业扩展和延伸。建立企业“走出去”风险管控机制。“走出去”企业必须要建立包括法律尽职调查、法律环境动态跟踪、项目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案件管理和本地的司法资源业务管理体系和机制,形成对海外经营从前期的跟踪、投标、签约到最后争议解决的全过程风险防控机制。六是打造企业管理升级,壮大企业实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制定合理保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以严格遵循实施,促进企业经营流程的合理化和正规化。加强企业人事(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实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用企业文化形成内部凝聚力,打造在市场上的企业形象。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把诚实守信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纳入到企业远景和战略发展目标中。

3.促进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认真执行资质新标准,全力做好资质管理工作。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评审制度,并按照新资质标准要求做好评审专家的调整及培训工作;搞好服务,指导企业按要求做好升级、增项,积极帮助企业做好资质换证工作;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实行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提升企业资质监管水平。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强化动态监管,发挥动态监管的激励和惩戒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注册人员变动情况;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对下级资质、资格审批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市县区级资质、资格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全省通报抽查结果,严禁违规更改审批权限,对违规审批的,责令限期收回,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通报批评。加强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提高建设人才队伍素质。不断简化注册行政审批程序,逐步下放注册审批权限,强化服务,弱化管理,加强对注册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全面建立注册人员诚信评价体系,将注册执业人员的工作业绩纳入注册管理,建立责任主体终身责任制档案,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注册人员继续教育方式,逐步实现继续教育以网上学习为主,面授为辅的模式,从而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的需要。

4.强化建筑市场监管。一是完善建筑市场法规建设,修订《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一批地方法规和文件,制订施工许可、合同备案、工程造价、工程承包以及工程监理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研究市场与现场联动,对各方责任主体准入清出的实施办法;研究落实对业主违反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违反市场行为规范的处理办法。二是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整治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任意压缩工期、压低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人员、项目和诚信数据库,完善建筑市场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健全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制度,建立全面、动态的信用档案,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构建依法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提高市场管理行政服务能力。三是强化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改革和创新招投标制度方法。改进发包项目监管,建立标后评估制度,出台《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标后评估指导意见》,着重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规定和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提高标后评估的公信力。完善网上投诉处理系统,进一步推进电子招投标工作。对我省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流程和有关功能进行调整升级,出台《建设工程远程电子评标工作指导意见》。完善配套制度: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服务咨询标准招标文件》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推广使用《辽宁省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制定《建设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办法》;编制《辽宁省货物材料采购标准招标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全省信息共享。出台《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管理办法》,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意识。加强对县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四是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2015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修编《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补充单位估价表备案制度》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五是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管。大力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提升装饰装修产业化水平,完善绿色装饰措施,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管,打造装饰装修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装饰企业智能化、专业化发展,满足客户个性化定制,提升装饰装修服务水平和产品品质。

5.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两书一牌”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全面开展工程安全质量差别化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程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信誉排行榜等制度;全面修订和完善相关地方标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扎实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肃认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加强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监管,积极探索“互联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管模式;建立诚信信用平台,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水平。

(六)努力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1.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工作。一是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开展辽宁省城镇体系发展战略、专题研究,编制《辽宁省城镇体系规划》。二是推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适时改革规划审批规则,审时度势,及早谋划,适时启动2020年总体规划到期的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和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强化专家审查制度、规划公示制度的执行,推进技术审查与公众参与,更新规划理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统筹增量与存量,增量递减、存量优化,开展城市空间增长边界划定试点,选择发展较快、规划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开展“三规合一”试点,试行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的综合协调管理。三是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努力推进城市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深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加强指导性指标的研究和应用,形成可操作的条文和导则,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作用。四是加强城市设计,深化设计内容,进一步明确城市重点区域。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重点区域,选择若干对城市形象和风貌特色具有重要影响的城市门户地区(如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等)、标志性地区(如行政中心、商业中心、城市广场等)、景观廊道(如主要交通干道、景观道路、重要水系等)作为城市重点区域。针对城市重点区域编制具有一定深度和指导意义的城市设计,形成对规划审批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的条文和导则,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依据。开展重点区域城市设计试点。选择编制内容、深度较好,对规划实施指导作用较强的重点区域城市设计作为试点,跟踪实施效果,加强指导和支持,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引领全省城市设计编制、管理和实施。五是强化重要专项规划编制,重点突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绿地水系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城市慢行系统规划等涉及民生的专项规划编制,打响“城市病”攻坚战,不断改善全省人居环境。

2.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一是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工作,结合备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成果,推动历史风貌保存较好的历史文化街区上报和认定公布,推动各地历史建筑认定工作,推进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逐步建立包括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建筑名录。二是继续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指导历史文化遗存丰富、保护较好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组织历史文化遗存较多、价值较高、保护较好的非名城城市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三是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导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报批工作,指导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在街区认定公布一年内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报批工作。

7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录

级别

类别

名称

国家级

历史文化名城

沈阳市

历史文化名镇

永陵镇、牛庄镇、孤山镇、前所镇

省级

历史文化名城

大连市、抚顺市、辽阳市、朝阳市、兴城市、北镇市、桓仁县

历史文化名镇

复州城镇、城子坦镇、田庄台镇

历史文化名村

石佛寺村

3.推进和强化地下空间利用及管理。推动地下管网普查及信息系统建设,各设市城市要全面开展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网普查工作,利用普查成果,应用信息技术,建立较为完善的地下管网信息系统,作为实施规划精细化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手段。加强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加快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有序地安排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加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管理。

4.推进慢行系统建设。推进城市慢行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和研究,引导城市结合地形地貌、绿地、水系、公园、历史遗迹、传统街道等特色空间,进行慢行系统研究,编制专项规划,科学指导慢行系统建设。加强城市绿道、慢行系统建设,依托非机动车道,打通断头与瓶颈,推进网络化的城市慢行系统建设,满足居民通勤、休闲、游憩、健身等需求,加强慢行环境细部设计,打造安全、通畅、舒适、宜人的慢行环境。

5.推进“精细化管理”,深化技术管理规定。加强技术管理规定制定。在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条文和导则基础上,研究制定针对建筑退界、间距控制、风格色彩、空间形态等影响城市形象的细节问题的技术管理规定,逐步形成能够适用于本地的一整套技术管理规定,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推进规划“精细化管理”。以技术管理规定为指导,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重点把握影响城市形象的细节问题,切实做好规划核实,严格验核和确认容积率、配套设施、周边关系以及涉及城市形象的控制指标等内容。

6.加强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岗位培训。做好针对岗位的培训。分片区、分批次地进行轮训,增强规划管理队伍的创新力、执行力和攻坚力,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改进规划设计、规划论文评优形式,增加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度;组织“走出去、请进来”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活跃我省规划学术气氛,带动提高我省规划设计水平。

7.强化规划监察。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进一步完善规划督察工作制度,以监督涉及公共利益和城市长远发展的规划强制性内容实施为重点,充分发挥好规划督察员的驻地监督作用。加强规划动态监测,进一步推进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辅助规划监察,提高规划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能。严肃查处涉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坚持规划执法检查,在继续严肃查处涉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基础上,按照《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对违法建设单位实施不良记录管理。

(七)大力发展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

1.深入开展新建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居住建筑节能率75%设计标准。“十三五”期间,大力推广居住建筑节能率75%和公共建筑节能率65%的设计标准。节能标准执行率在设计阶段保持100%,施工阶段达到99%;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和同步收费;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的设计专项审查、实施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积极探索并开展建筑节能产品推广认证试点工作;制订出台《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辽宁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开展建筑节能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被动式建筑试点。

2.扎实抓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建筑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三个部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用能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配电照明系统改造、采暖空调通风系统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改造、外遮阳及围护结构改造。其中,居住建筑三个部分全部进行改造,公共建筑至少选取2—3项进行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单位争创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和开展节能型校园、节能型医院节能改造。为抓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统筹规划。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工程与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地下管网改造等相结合,以小区为单位,整体推进。二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把招标、材料进场、现场控制、竣工验收“四关”,加强能效测评和验收工作。三是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申报工作。各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协调金融贷款、减免有关税费、企业自筹、居民合理负担、合同能源管理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有队伍、有经费、有制度的长效维修及管理机制。五是加强监督考核。将“暖房子”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中。

3.积极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展可再生能源相关课题研究及标准编制、修订工作,研究出台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的指导性文件。建立可再生能源统计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统计信息的及时有效性。在我省适宜地区推广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与建筑物一体化的屋顶太阳能并网光伏发电和光热利用设施。在资源条件适宜地区,优先发展污水源等再生水源热泵系统,积极发展土壤源,科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充分利用工业余热进行供暖制冷,研究利用空气源热泵技术。

4.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的评选工作。到2020年,全省力争创建2-3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各市力争创建1个及以上省级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的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强化绿色建筑的设计专项审查、实施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研究规划建设阶段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探索建立绿色建筑金融服务体制,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给予适当的购房贷款利率优惠。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未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价的,不予推荐申报辽河杯、鲁班奖等评优评奖项目。制定出台《辽宁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辽宁省绿色建材标识管理办法》、《辽宁省绿色生态城区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建筑技术产品认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绿色建筑技术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

5.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管。继续推进节约型校园和节约型医院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到2020年,力争完成200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进一步完善建筑能耗报表统计制度,加强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实施建筑能效“领跑者”制度(能耗标杆制度),研究制定分类分项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和完善本区域的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分析中心。国家和省级各类示范项目与省级能耗监测平台联网,认真做好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以及数据分析和应用。制定出台《辽宁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标准》、《辽宁省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6.积极组织科技研发。加强课题研究攻关,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科技等方面资金,继续围绕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被动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开展课题研究,解决存在的技术瓶颈。加强科研项目、科技示范工程监管。加大科技支撑和成果转化,充分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龙头企业,通过政策扶持和市场引导,形成产学研一体的科研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帮助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实力的企业获得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华夏建设科技奖和省政府科技进步奖,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编制工法。组建省级绿色建筑和被动式建筑研究中心。筹建“建设科技发展基金”。

7.切实抓好建设科技推广。编制发布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点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新型建材,推广应用再生建材。加快发展与建筑同寿命,并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蒸压发泡和加气混凝土制品、防火防水保温等功能一体化墙体和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光热一体化屋面和墙体等新型建材及部品;大力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继续做好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和光纤到户的推广应用工作。大力推行住宅全装修,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评价工作;稳步推广钢结构建筑,推动政府投资、主导的公共或公益建筑全面采用钢结构,社会投资的工业厂房和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推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大量采用钢结构,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积极推进钢结构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领域应用,推广钢结构住宅。采取试点示范等方式,鼓励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钢结构住宅小区;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化学排水管材,逐步限制和淘汰落后的混凝土排水管材,600mm口径以下的平口、企口混凝土排水管不得用于城镇市政污水、雨水管道系统。

8.不断强化地方标准管理。研究制定或修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定额造价、检测验收等标准,建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继续发布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和修订计划。加强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款制定和实施,将标准复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实施标准员制度,监督和指导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标准项目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9.继续加强检测机构管理。全力抓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建设,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工程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各市检测监管系统建设,保证检测数据即时上传。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强化对检测市场的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监管。

10.大力提升信息化支撑作用。积极探索建设行业“互联网+”的监管模式。全面推广BIM(建筑信息模型)系统,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利用三维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实现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综合管理和监控,完善建筑市场一体化管理平台,打造装饰装修电子商务平台。升级改造“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运行平台”,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开展智慧水务建设,扩充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推进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辅助规划督察。推动城市公用设施、建筑等进行智能化建设、改造,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

11.努力推动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做好智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并在统一框架指导下有序推进。强化各部门数据和技术的集成应用,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搭建平台,合作共赢。组织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推进城市、城市群以及专项的智慧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工作,重点抓好沈阳经济区智慧城市群建设。抓好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工作,研究建立省级智慧城市研究中心。

12.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宣传。强化对标准员、试验员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等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知识的教育培训。

(八)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1.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一是推动以BIM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在勘察设计行业的应用,鼓励企业成立BIM设计工作室,并逐步将BIM成果作为勘察设计文件的重要部分。加强宣传和政策推动,引导企业和人员认识、学习和应用新技术。二是继续开展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杰出青年建筑师和杰出青年勘察设计工程师评选工作,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奖项。三是加强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合理界定招投标范围,做到依法应招尽招。针对行业特点,制定专门招标示范文本,规范招标、评标行为。重视建筑方案本身评选,降低商务标权重。逐步实现电子评标。完善后评估制度。

    2.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制度,建立质量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动态管理和审查行为的监管。注重审查人员标准、规范等方面知识更新。扩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覆盖面。编制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开展绿色建筑设计咨询和评估。修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加强勘察设计合理的设计周期、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基本的服务收费管理。

3.营造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强依法管理和守法从业。修订《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制定《勘察设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流程图》,对勘察设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实行清单管理。二是引导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适应新常态并开展工作。三是打击转包挂靠,整治注册人员挂证,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分院分公司管理,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盖章人员实名制管理。在勘察设计注册师注册关系变更中严格审查,加强不良记录收集和公布管理,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惩戒。四是推进资质管理事项网上申报,逐步实行电子化审批。开通“辽宁省勘察设计信息网”APP平台,继续做好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建设,并在日常监管中应用数据库成果,应用勘察设计信用评价结果。五是促进协会、学会在市场自律中发挥更大作用。继续向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土木建筑学会转移职能。在日常监管中认可协会、学会对企业的评价结果。鼓励协会、学会成立专门委员会独立调查处理存在市场不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会员。

4.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是优化存量企业,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大企业实施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鼓励大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外部市场。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特色化转型,向文化创意等相关产业延伸。鼓励个人领衔组建专业设计事务所和建筑方案创意机构。二是开展勘察设计信用评价工作,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注册人员职业轨道跟踪平台,创新注册人员继续教育方式。三是逐步推行设计保险制度,开展设计保险制度试点,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引导企业在施工图审查制度下被动加强设计质量管理向设计保险制度下的主动加强设计质量管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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