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开复工期间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信息员
- 来源:
辽住建安〔2020〕5号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开复工期间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新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省安委会关于做好开复工期间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复工复产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辽安委〔2020〕2号)要求,省住建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各级住建部门要深刻认识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对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开展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为抓手,既主动服务,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又严格检查,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疫情和安全事故发生,为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检查范围
已办理开复工手续的房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燃气经营者。
三、检查重点
1.开复工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2.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3.各类人员持证到岗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制度落实情况;
5.危大工程管理情况;
6.复工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应急救援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8.燃气经营者宣传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对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9.瓶装燃气经营者用户台账建立、对非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对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管理情况。
其他检查内容结合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和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一并开展。
四、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4月30日。考虑到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固定,本次检查不划分阶段,由各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五、有关要求
1.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与近期省厅部署的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和疫情防控工作相结合,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细、落地。开复工企业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严格落实开复工“七不准”,认真制定开复工方案,对照开复工标准进行自检自查,杜绝抢工期、赶进度等违规行为,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严禁带病开复工。
2.支持推进项目开复工。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20〕12号)的要求,主动对接企业和项目,实行现场指导服务,帮助解决问题,积极引导、支持、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具备条件的项目,要力争在4月1日前实现开复工。
3.全面细致开展检查。县(市、区)级住建部门要对本地区监管范围内已复工的项目(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确保无遗漏;市级住建部门在对市本级监管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之外,要对县(市、区)负责监管的项目进行抽查;省厅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适时对各地、各企业(项目)开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4.认真做好信息报送。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市级住建部门要在本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结合实际、统筹推进,在按要求向本市安委会报送工作信息的同时,抄报省住建厅。请各市住建局于2020年3月2日下班前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与省住建厅进行对接。省住建厅联系人:王海东,电话:024-23447692,邮箱:aqdy801@163.com。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