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信息员
  • 来源:

辽住建安﹝2020﹞3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房产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连市城市管理局,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葫芦岛市行政执法中心,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0月20日召开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易军副部长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

当前,房屋建筑领域暴露出诸多安全风险隐患和工作短板,形势严峻紧迫。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其作为当前防范化解住建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不打折扣、狠抓落实。要认真全面排查房屋建筑安全风险和薄弱环节,积极研究构建房屋建筑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牢牢守住房屋建筑的安全底线,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平安稳定的实际成效,作为践行“两个至上”、“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

二、建立工作台帐,全面摸清各类房屋建筑情况

按照《全省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辽住建﹝2020﹞55号)时限要求,各地应从动员部署阶段进入全面清查阶段,目前尚未正式出台清查整治工作方案的地区,要抓紧履行发文程序,尽快印发,并立即着手开展全面清查工作。要全面摸清各设区市(含沈抚示范区)的城区和各县(市)中心城区内的所有既有建筑和在建建筑情况,建立清查工作台账在房屋建筑基本情况方面,对既有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的地址、所有权(使用权)、用途、建筑面积、层数、建设年代、结构类型、改建扩建情况、设计施工情况、安全隐患情况等;对在建房屋建筑,要查清开工时间、进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结构类型等。在房屋建筑审批情况方面,对既有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消防、工商登记、特种行业等全流程行政许可信息;对在建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划建设阶段行政许可信息。清查数据要及时录入基于CIM平台的城市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未建立平台的地区,要形成清查数据电子台账。全面清查工作应于2021年5月底前完成。

三、明确整治重点,扎实推进清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各地要对房屋建筑的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经营等全过程进行排查整治。重点整治九方面内容:一是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二是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三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四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五是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六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七是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八是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九是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责权,压实隐患问题整改责任,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发现存在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情形的房屋建筑,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实施整改。

四、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按照本地区制定的清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保障,扎实推进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统筹协调,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形成合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房屋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如实提供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和手续办理情况,组织动员社区逐户排查和街道复核,组织各有关部门督查抽查,全方位立体化实施清查。要调动本系统所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清查,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技术保障。

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清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加大对清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公开通报;对失职渎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省住建厅将定期调度,会商研判各地专项清查整治进展情况,并适时赴相关地区开展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将通报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普及房屋建筑违法建设、使用、经营活动的严重危害,动员群众大力支持和配合清查整治。及时了解清查整治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沟通,及时化解矛盾问题。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2020年11月起,于每月25日前要将本地区清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省住建厅,并要确定一名清查整治工   作联络员,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请在11月2日前上报省住建厅安委办(质安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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