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治理城市炼铁小广告问题的建议》(105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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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住建提发〔2017〕125              签发人:潘学俊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05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范丹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城市乱贴小广告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对有效治理城市“牛皮癣”,提升市容市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城市日常生活中小广告可谓到处乱飞;防盗门、一些街道的墙壁、橱窗、电线杆上被贴上了小广告。乱扔、乱贴小广告,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向行人、车辆散发的现象也时常发生,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尤其是那些违法违规的虚假广告,更是干扰了健康的经济活动。对此我厅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派发小广告,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顽症”,具有很强的反复性。根除这种“顽疾”,是城市管理水平的体现,更是执政能力的体现。我们将提高认识,积极宣传小广告的严重危害,严厉查处非法小广告,维护整洁的城市市容环境。

二、加强多部门联动,推广先进工作经验。会同民政厅通过街道社区宣传栏、公开栏等有效载体,做好禁止乱贴小广告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社区利用现有场所开辟专门的免费“广告栏”,为有需求的便民广告提供规范场所。会同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细化整治派发张贴小广告的执法裁量基准,根据不同违法情节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实行不同行政处罚标准,对情节恶劣、多次违反规定派发小广告的行为做到从重从严处罚。

会同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县(市)综合执法部门,定期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对在主要交通干道和路口上派发小广告影响交通秩序的,由在街路执勤的公安交警对小广告等宣传品进行收缴、取证,并对派发小广告行为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随意散发小广告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小广告涉及制售假证、开假发票、涉黄、涉赌及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先进做法。如,可以联合通讯运营商,对小广告上的电话进行停机处理,要开通就必须在限期内到城管部门履行手续并罚款。对群众举报和执法巡查中发现的在公共设施乱贴小广告、路边散发广告等行为涉及的电话号码,进行核实、调查取证,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停机处理,行之有效整治小招贴

三、创新工作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综合执法。创新思路,转变方式,全面提高综合执法查处能力。小广告的散发时间不确定、散发地点流动性强,因此需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充分调动群众的力量,一旦发现有乱贴乱发小广告的及时进行劝说、制止并积极举报。针对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型商场超市、教育集团等单位违规派发宣传品和广告,并恶意规避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通过对当事人的全面执法检查,通过一并查处违法行为的方式,起到震慑作用。

今后,我们将贯彻“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适时在社区内建立公共信息平台,使招聘、搬家、开锁、寻人等方面广告信息栏,为建设和谐宜居发挥重要作用。

最后,衷心地感谢您对城市管理监督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取多措并举等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强化城市小广告治理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62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6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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