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化解供暖纠纷的建议》(156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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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代表:
您就提出的《关于化解供暖纠纷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关于化解供暖纠纷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化解热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的矛盾,改善北方采暖地区人民群众供暖环境,提高居民居室适舒适度有着重要意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
一、我省目前相关政策制定情况
1.出台辽宁省地方法规,明确测温退费规定。
2014年8月1日,《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批准实施,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2.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测温退费操作细则。
我厅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制定并下发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测温程序、测温方法、退费标准和程序等规定,为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3.逐步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一是国家相继出台了《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要求各市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作为推进城市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实施计划,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二是我省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支持。目前,沈阳、大连、本溪、丹东、盘锦、葫芦岛等9个城市出台了“两部制”热价收费办法,基本热价均按30%执行,基本取消了面积上限。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测温退费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我厅每年采暖期前和采暖期时,都组织开展全省供热工作督查,进一步督导各地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今年拟将测温退费工作列为督查重点内容,进一步规范各地测温退费工作。
二是继续开展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测温人员培训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测温人员测温水平和对政策理解,我厅计划2017年继续开展全省城市供热测温员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教材要求,实施培训考核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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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