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尽快出台辽宁省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条例》(00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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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馀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辽宁省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条例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2014年组织起草了《辽宁省城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2017年已列入立法论证计划,《条例》共7章56。《条例》主要突出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确保城镇供水安全。二是规范了城镇供用水秩序。三是加大节约用水力度。为落实监管责任,《条例》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卫生计生、质检、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的相关工作;为保证源水和水质安全第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完善水源保护制度和措施,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防治结合,严格管理,保证供水水源符合国家标准第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管控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水环境相关信息;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第十条规定:城镇供水水质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能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数据;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禁止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六种行为。

卫计委组织起草了《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6月21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作为地方性法规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10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着力解决的三个关键性问题:一是按自来水的供水方式明确了适用范围,即从事城市集中式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二是为各类涉水市场主体设定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责任。三是按照社会治理创新和监管方式改革的要求,强化饮用水卫生监管。

以上两个条例已经对您提出的《辽宁省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全部涵盖,经省人大立法后将会对省城镇供用水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省人大推动《辽宁省城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我们也恳请各位代表对这两个条例的立法工作大力支持,确保早日立法通过。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供水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我们将在您的支持下把工作做得更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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