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支持县域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大县域基础设施投入的建议》(156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8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17〕073号
签发人:汪兴
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560号建议的答复
白庆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县域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大县域基础设施投入的建议收悉,现将答复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1、新型城镇化试点情况。近年来,国家已公布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234个,我省沈阳市辽中区、沈阳市新民市、大连市、鞍山市海城市、鞍山市台安县桑林镇、本溪市本溪县、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锦州市北镇市沟帮子镇等8个市、县(市、区)、镇成功获批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
2、新型城镇化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主要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体育设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非义务职业教育、商贸流通以及生态建设等。
3、扶持法库县争取列入新型城镇化试点。今年,我省将启动首批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在沈阳市初审和推荐基础上,争取早日将法库县列为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通过组织专家现场指导、开展培训等方式,指导法库县做好申报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
二、关于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入的相关政策
2014—2016年,沈阳市棚改开工任务7.2万户已完成,主要采取货币化安置。 2017年沈阳市棚改开工任务1.2万户,目前正在按照有关棚改政策规定推进。
1、国家层面政策。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规定:“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2、沈阳市相关政策。《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4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8号)规定:“市级(不含独立财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全用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市建委将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同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排水、给水、路灯、交通设施)”。
《沈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沈政办发[2015] 75号)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征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三、申请国家政策资金支持情况
2015年11月,沈阳市棚改办转发了市发改委《关于报送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紧急通知》,请各地区将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申请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后从市发改委反馈信息,法库县上报宝隆巷棚改区域配套、戴家庄棚改区域配套、东湖棚改区域配套、辽代风情小镇棚改区域配套等项目,由于未能按照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未通过省发改委的评审。市棚改办会积极配合市发改委继续开展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工作,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
四、关于已拆棚改地块中非住宅安置资金短缺问题
前期国家对棚改项目资金支持只针对棚户区居民住宅改造项目,对于代表提出的2014 - 2016年棚改已拆地块中,住宅周边的非住宅补偿安置资金短缺问题,沈阳市已经协调市发改委、农发办与农发行,取得了贷款资金支持,目前正在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
下一步,省住建厅将责成沈阳市加大对棚改项目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的关注力度,积极申请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争取农发行加大对棚改已拆地块中非住宅补偿安置资金支持,为区县棚改工作做好服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5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