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规范高层建筑供热换热站管理的建议》(116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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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高层建筑供热换热站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规范高层建筑换热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下一步城市供热发展方向和思路有着重要促进作用,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
城市供热系统中的换热站维护、管理及费用归属问题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确定:
1.法律、法规层面。《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2.技术层面。从技术上分析,换热站属于供热系统中“承上启下”的关键部位,不仅与输送热源热量的一级网相连,还与通往用户的二级网相连,其专业性强,换热站应由供热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运行、维护与管理。
3.经济层面。从经济上分析,采暖费及挂网费最终由供热单位收取。因此,换热站应由供热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与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和上述从技术和经济层面的分析,对换热站运行、维护、管理及费用归属如下:
(1)在保修期内,换热站正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及其费用应由供热单位负责;换热站供热设施保修及更换设备、管道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2)保修期满后,高层居住建筑换热站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及其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高层公共建筑换热站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及其费用可以纳入物业费用中,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相关费用可以根据换热站使用寿命,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供热单位。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0日
抄送: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