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122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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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住建提发〔2017〕122号             签发人:潘学俊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22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楚艳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已收悉,我厅会同省相关部门进行认真讨论和深入研究,现答复意见如下:

一、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12月24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要求,我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8号),于5月25日签发。关于城管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方面,您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建议,非常感谢!在这方面,我们严格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依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在编制理顺的过程中,我们紧紧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按照您提出“按照公务员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工作的同时,加大知法懂法或有司法资格人员的录用比例”建议和省相关部门的意见,拟在全省考试录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时,设置相应的法学类专业,同时可在其他条件中注明,要求具有司法考试证书等条件。按照“37号文”进一步优化执法力量的要求,努力在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综合执法人员划转和身份转换等工作,保证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的合法有效。 

二、全力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2016年1月7日,省编委办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确定省住建厅作为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我省城市管理监督局正式成立。目前,全省55个市县基本都设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我们正在对其进行调整、理顺、完善,全省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正在扎实推进。我们在下步工作中,将深入研究理顺体制,统筹解决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和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身份编制的问题,有效指导各地出台改革方案。大力加强对各市的核查、督导、考核,全面完成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三、积极协调争取各项保障投入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我们全省的各市是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对此,我们积极协调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政策,督促各市健全执法经费保证机制。我们先后转发了住建部《关于印发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城市管理执法车辆保障工作的通知》;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努力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积极保障城管执法的工作需要。

四、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

按照您提出的“可以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12319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的建议,我们正在积极开展工作,省相关部门也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目前,全省6个地级市、2个县(市)完成了数字化城管平台;沈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已与22个市级专业部门实现了互联互通,102个小类城市管理部件、77小类事件方面的案件进行调度处置;盘锦市由“智慧城管”到“智慧城市”,着力推动信息资源开发和整合共享,已有40个部门的75套自建和上管系统与市平台实现了对接。还有6个地级市已经在建设中;抚顺市完成了九大子系统和四个拓展系统的建设,完成了抚顺建成区165平方公里的所有部件和事件的普查工作,并建立了完整的数据库,系统试运行状态良好。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全省加快数字城管平台建设和应用。

五、创新执法模式强化司法衔接

我们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司法保障协调机制,联合公安部门加大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行为的力度,有序保障国家执法活动正常开展,推动建立公、检、法和城管等多部门联动执法配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目前,各地正在努力建立司法保障协调机制。丹东市采取了“行政处罚+司法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化城市管理,创新设计了城管与法院联手实施简易执法程序。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528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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