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全省冬季提前和延长居民住宅供热的建议》(142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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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代表:

您就提出的《关于全省冬季提前和延长居民住宅供热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关于全省冬季提前和延长居民住宅供热的建议,对于改善北方采暖地区人民群众供暖幸福指数,提高居民居室适舒适度有着重要意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

一、我省现行采暖期标准的制定 

2014年8月1日,《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批准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时间。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或者提前停热。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亲或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条例》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以下两种主要因素确定每年的供暖起止日期,并要在采暖期前向社会公布。一是依据国家建设部、质量技术监督局2004年颁布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GB50019-2003)的规定,“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总日数确定。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宜采用5℃”。二是根据当地气象台提供的近30年日平均气温稳定低于5℃初终日期及持续时间。

我省地域广阔,北部靠近内蒙古地区,南部城市则沿海,南北部温差较大,因此各市采暖期的确定以及是否提前或延长供热,决定权应当在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不宜做统一规定。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合理制定供暖期周期。各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各地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于每年10月中旬前,依据本地区天气变化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采暖期供热起止时间,并严格执行。

二是加强监管,切实提高供暖效果。各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供暖起止时间实施供暖,尤其是供热初期和末期,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巡查力度,确保室温达标供暖。

三是加大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各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年采暖期前开展宣传报道,对上一个采暖期供热质量达标、群众满意度高的而企业要进行表扬和鼓励,加大宣传报道鼓励企业自愿提前供暖、延后停暖,提高热用户对供热满意度。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7日 

 

 

 

 

 

 

 

抄送: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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