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关于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适用立法管理的建议》(017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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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适用立法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我省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后,要立法保障水体避免再次污染,持续保持治理成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着非常重要意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
一、
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
一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二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市建成区应抓紧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沈阳、大连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城市到2020年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
二、我省开展的工作
1、基本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按照《住建部、环保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精神,我厅采取下发通知、组织培训、制定方案、调查摸底等一系列工作措施,对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的黑臭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截至目前,全省14个地级市中沈阳、大连等11个城市确定了61条城市建成区内的黑臭水体,长度为294.01公里,并通过《全国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系统上报。其中,沈阳、大连2个城市已经启动了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前期工作,预计下半年正式开工建设。
2.开展的工作。一是转发了《环保部、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并提出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责任和分工,层层抓好责任落实。 二是要求各地编制整治方案,实施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三是实行季报制度。为有效掌握全省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省厅将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个季度整治进展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四是建立“河湖长制”。各地方人民政府在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维护、保持和长效管理过程中,实行明确每一水体水质管理的责任人,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原则上河湖长应由城市水体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等担任。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组织专家技术团队全程跟踪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适合我省实际黑臭水体建设运行管理模式。
2、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制定辽宁省黑臭水体整治技术指南和工程设计标准图集,进一步指导整治工作。
3、组织省内建设管理、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培训学习国家已经出台的相关技术规范,提高我省城区黑臭水体建设和管理水平。
4、向省人大提出研究制定确保我省黑臭水体建设运行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8日
抄送: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