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关于实施供暖计量收费的建议》(034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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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丽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供暖计量收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将各地要执行《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9条“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议,对于居民自行采用保暖措施,减少热量损失,减少用户和供暖单位的纠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
一、
国家层面上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相关政策
1.新建建筑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规定的温度要求和分户供热计量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都明确规定了新建建筑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设计要求,按照分户供热计量进行建设,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不仅要满足现行室内温度要求,而且要按照分户计量、分室温控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有关强制条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2.明确了既有建筑应逐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的要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其具备墙体保温节能的条件基础上,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的计量改造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各市、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由当地政府做出统一安排,由建设、房产与供热主管部门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改造。实施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需要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支持与配合。
二、我省制定政策要求各地全力推进供暖计量按表收费
自2009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住建部 发改委 财政部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住建厅、物价局《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制度。目前,沈阳、大连、本溪、丹东、铁岭、盘锦、葫芦岛等11个城市出台了“两部制”热价收费办法,基本热价均按30%执行,基本取消了面积上限,实现了按表计量收费。同时,按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定期及时向热用户告知用热量等情况。
三、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和完成既有建筑改造已安装供热计量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从2006年开始,我省在当年新建建筑中部分安装供热计量装置。2015年,全省新建建筑总面积3697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2929万平方米,公共建筑768万平方米。新建建筑中已经安装供热计量装置面积为1109.1万平方米,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30.2%。没有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设施的项目,也按照设计要求预留了热表安装位置,并且购买了热表以待安装或预留了购表资金。全省新建建筑历年累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面积为8602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7171.1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1430.9万平方米。新建建筑部分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有沈阳、鞍山、抚顺、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等10个城市。沈阳、大连、丹东、营口、朝阳、葫芦岛等市制定了民用建筑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定,对不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销售或使用。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配合省人大开展《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实施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条例》规定的重点内容得到有效落实,我厅将会同相关省直部门配合省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对《条例》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逐项检查,尤其是实施供暖计量收费工作,督促全省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拟出台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积极推广和应用清洁能源供热,推进供热计量,逐步按计量收费”。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抄送: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