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关于全力推进各市实施采暖费由暗补改为眀补的建议》(034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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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丽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力推进各市实施采暖费由暗补改为眀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将各地要执行《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29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随工资发放制度”的建议,对于减少报销程序,减轻税务部门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供热计量收费具有指导意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
随着2014年8月1日《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正式实施。我厅按照省人大有关要求,重点对采暖费由“暗补”变“明补”等工作进行跟踪督促。一是我厅代省政府起草了《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实施办法》,并已经正式下发,要求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将职工住房采暖费纳入职工工资;二是会同省人社厅、财政厅积极督促尚未实施采暖费由“暗补”变“明补”的城市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省建设厅等九厅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有关文件精神,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将职工住房采暖费纳入职工工资,实施采暖费由“暗补”变“明补”。截止目前,营口市已经完成了采暖费由“暗补”变“明补”,沈阳市、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阜新市5个市已经制定完成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方案,并上报市政府拟在采暖期前实施。三是拟于下半年开展《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实施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条例》规定的重点内容得到有效落实,我厅将会同相关省直部门配合省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对《条例》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逐项检查,尤其是采暖费由“暗补”变“明补工作,力争2016年年底全省尚未实施采暖费由“暗补”变“明补的城市,全部开展此项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4日
抄送: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