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六次会议《关于完善农村小城镇建设管理机制的建议》(第006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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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0064号建议的答复
韩国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小城镇建设管理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出台了《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小城镇建设工作。一是确定小城镇发展和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实施“双轮驱动”战略。通过新型城镇化试点和实施“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总结先进经验,把握建设方向,推动我省小城镇健康快速发展。二是以规划为先导,做好顶层设计。推行“三规(或多规)合一”,实现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城镇建设的有机结合,实施“一张蓝图干到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三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责任。省、市、县均成立领导小组,乡(镇)、村层面明确责任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小城镇建设。四是广泛宣传,建立多渠道小城镇建设的投融资体系。在政府投资基础上,鼓励民间工商企业和乡贤出资参与、建设银行贷款支持小城镇建设。五是加大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的投资力度。设立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小城镇建设,同时推进城市设施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05月10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