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建议政府大力推进垃圾分类的建议》(016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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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政府大力推进垃圾分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指出了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切合实际,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对于您提出的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服务业委、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全部采纳,并积极落实到今后的工作中。

    垃圾分类收集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力推的关于治理生活垃圾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有些省、市对垃圾分类进行了试点,但运行的都不够理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此高度重视,曾多次座谈、研究这项工作,并已确定沈阳、大连、鞍山、铁岭市和喀左县先行试点。目前,各试点市、县生活垃圾分类已取得初步效果,今年我厅将进一步跟踪督查。

    省服务业委员会积极推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一是由点到面继续推进回收体系建设。总结沈阳、鞍山、营口、铁岭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经验,查找差距,更好地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已经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地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以龙头企业为主体,整合现有资源,围绕体系建设中的重点环节,加快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区域性集散市场等相关项目建设。督促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工作日程。二是积极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培育发展一批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经济效益较好、信誉较高的龙头企业,提高行业的组织化、规模化和现代化水平。三是继续推进重点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发展。主要是沈阳(辽中)、大连(庄河)、丹东(东港)、营口(大石桥)四个重点再生资源产业园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支持重点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的政策措施。引导各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与重点园区对接,再生资源招商项目与园区对接,增加园区资源量。支持园区开展对外招商、展销宣传、各种合作。支持重点园区逐步发展成为全省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技术研发和创新基地。四是创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模式。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流通加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再生资源回收领域的创新、推广与应用,特别要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网上经营服务业务。积极探索社区废旧商品回收网络与居民生活垃圾清运网络结合的模式,促进居民废旧商品的有效回收和垃圾减量。整合省内各相关企业信息资源,加快《辽宁再生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五是扩大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规模。推进各地继续认真落实《辽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省直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发挥秋实集团等龙头企业其在全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再生资源协会和秋实集团公司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服务平台》。六是积极争取财税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是公益性、微利行业。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滑,回收行业税负过重,导致目前大多数回收企业处于亏损或倒闭状态。学习借鉴其他省的成功经验,认真研究调研我省行业实际,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汇报,协调国税、地方政府,为行业争取在税收补贴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向商务部汇报我省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情况,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协调省财政,争取省本级服务业资金向再生资源领域的倾斜。

    省环保厅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积极推进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要求,会同省发改委、服务业委、经信委等部门,编制了我省“十二五”期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指导规范产业发展方向。

    省科技厅积极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将“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作为优先发展技术。大力研发和推广固废垃圾处理关键技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一是编制并发布两批《辽宁省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围绕冶金、能源、石化、化工、环保等我省重点行业,遴选出70项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推广了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多种有机废弃物协同厌氧消化处理技术。二是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十二五”生态保护与低碳经济科技发展规划》。确定了开展低碳经济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其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目标。三是重点组织开展了北方城市生活垃圾干法厌氧消化及生物质燃气利用技术及示范、大伙房水库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等一批节能减排技术科技攻关工作。其中“北方城市生活垃圾干法厌氧消化及生物质燃气利用技术及示范”项目,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争取资金支持5049万元。组建了辽宁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立了辽宁省清洁能源重点实验室、辽宁省生物质热转化重点实验室等环保领域重点实验室,为我省深入实施垃圾分类工程提供技术支撑。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分类回收工作,将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做好宣传工作。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到垃圾分类的实际行动中,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二要发挥广播电视媒体宣传优势,加大对垃圾分类的舆论宣传。积极动员全省各级广播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围绕我省垃圾分类、集中处理回收以及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作用,向公众广泛深入宣传垃圾分类处理的相关知识,使垃圾分类的操作办法家喻户晓,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支持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履行好主流媒体的社会责任。三要充分发挥省级广播电视媒体作用,强化垃圾分类和相关环境保护宣传。一是辽宁广播电视台将把垃圾分类的宣传报道纳入生态省建设宣传。二是对全省各市启动垃圾分类试点的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深入报道。三是加强对垃圾分类、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二、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力度,从小培养。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教育课程体系。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教育课程《人口与环境》,在小学1-5年级、初中7年级每学年安排10课时,共计60课时,并配发《人口与环境》地方课程教材。二是要认真落实《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试行)》的要求,通过学科教学中渗透生态环境教育、综合实践活动中实施生态环境主题教育、校本课程、学校日常生活与管理方面的创设生态环境教育隐性课程等多种形式,突出垃圾分类处理对于保护环境重要性教育,使生态环境教育从个别教师的活动走向全体教师对学生全方位的生态环境教育。三是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开展健康有序的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如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活动。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等纪念日为契机,号召每个学生从我做起,改变乱扔垃圾,破坏环境的生活陋习,摒弃有害生态文明的生活方式。四是要倡导社区、家庭、校园节水节能、垃圾分类、循环回收、绿色消费,推进节能减排,践行绿色生活,使“从我做起,人人受益”理念深入人心,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三、抓好试点。各试点市、县已在本地区确定了试点小区和单位,我们将跟踪督查指导,待试点运行经验成熟后,在全省各地推广。研究制定建立我省生活垃圾分类输送机制的方案,探索生活垃圾分类输送的做法,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效率。结合全省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资源再生利用企业入园,实现集约化、产业化发展。对于技术先进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在项目环保审批、选址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技术指导,并在全省推广应用。

    四、搞好垃圾末端处理。垃圾分类的目的在于有利于垃圾末端处理,在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的同时,将搞好分类后的垃圾处理,该回收的回收,该利用的利用,最终真正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美丽辽宁做出贡献。

    五、研究制定优惠税收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化激励政策。对垃圾分类收集袋、分类收集箱、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分类转运设施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再生资源分拣利用的企业给予免征、减征或缓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分类垃圾回收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建立我省生活垃圾分类输送机制的方案,探索生活垃圾分类输送的做法,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效率。

   六、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加大政府投入。我省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权限在市,省不做统一规定。各市现行收费制度和收费形式为:居民按每月每户收取,非居民按垃圾重量收取。垃圾分类收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建议除了搞好垃圾分类收费制度外,还需政府拿出一些资金,支持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支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回收、处置工作,切实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工作落到实处。

    七、继续推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和实施建设方案;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整合现有网络资源,重点建设和改造一批规范的社区废旧商品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区域性集散市场(园区),做好行业发展规划,科学布局重点项目,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促进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做好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活动。

    感谢您对垃圾处理及城市环境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5日

 

抄送: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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