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美化农村环境的建议》(第051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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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514号建议的答复
张艳春、李佳音、张军、李英军、梁峰、赫崇华、张根凤、梁德文、孙冬雨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全省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关于美化农村环境的建议》已收悉,我们会同省环保厅、省畜牧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搞好宣传教育
1、高度重视面向农村环境的宣传
加强面向农村的环境美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到保护农村环境、加强农村环境建设、促进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意义重大。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体,宣传好农村环境保护,引导农民群众改变生活陋习、提高文明生活意识,促进农村卫生环境整治,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2、发挥广播电视媒体宣传优势,加大对美化农村环境的舆论宣传
我们将积极动员全省各级广播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围绕我省农村环境建设和保护,宣传农民良好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面向农村的环保科普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农村美化绿化宣传,营造农民群众做好垃圾治理、创建绿色生活空间的氛围,履行好主流媒体的社会责任。
3、充分发挥省级广播电视媒体作用,加强美化农村环境宣传
一是辽宁广播电视台将重点开展我省农村亮化工程、农村垃圾处理、村屯绿化的宣传报道,将此项宣传工作纳入生态省建设总体宣传,做到重点报道和日常报道相结合,通过新闻、专题、专栏、评论、公益广告等,尤其是对重大环境保护日、农村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等的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农村环境保护、美化农村环境的舆论氛围。
二是将围绕我省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在辽宁广播电视台《辽宁新闻》、《第一时间》、《新北方》、《今晚时刻》、《说天下》、《新闻大视野》等重点栏目中进行全面充分的宣传报道,特别是注意挖掘各地农村环境建设的典型经验,深入报道各地在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和效果,深入报道各地调动农民积极性共同参与环境治理和维护的具体做法和效果,充分展示农村环境治理给农村面貌、农民生活方式带来的积极变化。
三是加强面向农村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通过宣传环境保护先进典型、报道、揭露和鞭挞乱扔垃圾、乱排乱放、破坏农村环境的典型案例等,提高农民群众对垃圾有效处理、建立良好生活方式、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使环境保护成为农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同时也推动相关管理部门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加大对破坏农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农村环保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关于农村垃圾治理
1、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建设。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是国家和省在总结农民环卫收集运输处理经验和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垃圾清运和处理的基本模式。考虑地区差异、道路交通、经济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收运和处理方法。离县级处理设施较近的,原则上转运到县进行统一处理;离县级处理设施较远的,原则上转运到乡镇进行处理;边远山区等交通不便的,原则上在村内进行处理,做到垃圾不出村,但要尽量做到无害化,避免二次污染。
二是加强保洁队伍建设。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原则上农村每400人左右配备1名。建立保洁员队伍组织体系,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探索通过PPP(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县里设立专门保洁公司,乡镇设分公司,做到保洁人员聘用、考核制度化。
三是经费保障。其一,农村保洁员工资要保证。保洁员工资及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年度经费原则上执行农村居民每人30元标准,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30%;其二,整合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各部门投入形成合力;其三,鼓励社会投入,扩大宜居乡村建设的资金来源。
2、加强法制、制度建设
一是在制定《辽宁省农村宜居环境保护条例》时,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有关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明确村民责任和义务,
二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明确“三包”内容,提高村民自治能力和水平,约束村民行为,使村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开展专项活动
一是结合建设部开展的农村生活垃圾5年专项治理活动,推进我省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到2017年,要通过国家验收,使我省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村民参与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明显提高,扭转农村环境脏乱差的局面,并形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是按照省政府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总体部署,为集中清理全省农村越冬积存垃圾,切实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定于每年4月份集中开展一次全省农村积存垃圾清洁月活动。
4、落实责任
省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市政府是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是实施主体。各地要加强组织,切实履责,从市到县、到乡镇、到村要一级抓一级,层级明确责任,层级督办考核。
三、关于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形成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
1、着手论证《辽宁省农村宜居环境保护条例》
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建立富有辽宁特色的地方性环保法规,发挥立法对我省环境保护及治理的引领推动作用,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制约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2、全力推进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建设
近年来,省环保厅在着力推动农村环境改善的同时,始终在不断探索重在平时的监督管理机制。针对县(区)环境监管能力不足以及乡镇环境监管人员缺失、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现状,在总结沈北新区、建昌县环保机构设置经验基础上,先后五次召开乡镇环保机构设置经验交流会,积极推动乡镇环保机构队伍建设。目前已有23个县(区)完成了农村环保所的设立,到2017年,实现全省乡村环境监管全覆盖的目标。下一步,省环保厅将在现有机构建设的基础上,将没有建立环保所的地区列为重点推进对象,实现每年以20%的速度落实基层建所的目标,并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的乡村环境管理运行机制。
3、深入开展生态村镇示范创建活动
生态乡镇及生态村创建工作是生态省建设的子工程,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创建标准包含多个基本条件和多项考核指标,涉及农村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实可以起到整体提高村镇环境建设水平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省环保厅将在全面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本着“广泛宣传、严格把关、积极推进”的原则推动生态村镇创建工作,尽可能保证该项工作脚踏实地,名副其实。
四、关于转发对畜牧业加强管控
1、加强畜禽粪便污水治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一是组织力量,通过广泛调研,组织专家研讨会,积极探索、总结了一批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污水治理技术模式,粪便治理模式主要包括发酵堆肥模式、加工有机肥模式、发酵床养殖模式、“三沼”综合利用模式等,污水治理模式包括多级沉淀模式、厌氧消化模式、深度处理模式等; 二是向规模养殖场推广“四改两分再利用”减排技术,即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改渗漏地面为防渗地面,固液分离、雨污分离。三是坚持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继续按照《辽宁省畜禽养殖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指导村屯建设畜禽养殖粪便贮存处理设施,收集贮存实现资源化还田利用。
2、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粪便污水治理
2014年我省全面完成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粪便污水治理任务。各市(县)畜牧部门按照《2014年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粪便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指导129家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完备了处理设施、实现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2015年继续大力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便污水治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畜牧局、省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辽宁省2015-2017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计划组织实施200个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牛等5个品种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标准化生态升级改造,继续实行环保部门认定制度,实现项目场(小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建设达标,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资源化还田利用。通过开展治理,提高养殖业主的环保意识,营造畜禽养殖业污染必须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摸索出多种适合我省实际的治理模式,努力解决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历史欠账多、治理模式不清晰、业主治理意识差、治理难度大等问题。
同时,省政府决定2014~2017年在锦州市、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绥中县、昌图县实施新建畜禽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小区)扶持政策,每年计划扶持新建畜禽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小区)50个。
3、开展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按照第1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积极开展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一是完成搬迁抚顺大伙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模养殖场(户)15个;二是2015年继续落实二级保护区的规模养殖场“鼓励搬迁、自行治理”政策,抚顺市大伙房水源地和本溪市桓仁水库二级保护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搬迁或治理达标;三是2015年对准保护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开展生态化升级改造,抚顺市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和本溪市桓仁水库保护区要完成146家规模场(小区)粪便污水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4、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畜牧业发展,必须搞好畜禽粪污治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发展生态畜牧业养殖的先进典型,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反面典型要予以曝光,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到畜禽粪污污染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的危害,增强治理畜禽粪污污染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畜禽养殖业主对“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意识,激励、引导和促使其积极投入资金升级改造治理设施。组织各级畜牧部门深入学习、贯彻《环保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做好养殖污染防治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关于转发设立专项资金投入到农村
近年来,省政府对农村环境治理非常重视,不断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支持农村垃圾、污水、畜禽粪便治理。2010-2012年,国家将我省确定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试点省,2013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决定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环境治理任务,到2017年末,基本完成全省农村环境治理任务,村容村貌达到美丽村镇标准。2010年以来,省财政累计筹措和安排建设补助资金23.26亿元,支持了4514个村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其中铁岭市已有292个行政村均享受此项补助政策。二是建立健全农村环境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意见》,建立了农村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和各级财政分担机制。按照省政府规定,从2014年起,全省各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6亿元,其中,省补助2.4亿元,市承担1.8亿元,县承担1.8亿元,专项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中发生的保洁员工资、包括村内道路在内的公益设施维修、设备更换等费用。此项政策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全省行政村的全覆盖。
2015年,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财政预算继续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村环境治理:一是安排农村环境治理专项补助资金4亿元,重点支持凌河流域地区农村环境治理。二是省财政已下达各市2015年农村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经费2.7亿元。三是为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业粪便污水治理,按照省政府意见,2015-2017年,省财政每年筹措资金1亿元,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法,按照每个养殖场50万元的补助标准,扶持20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升级,以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的妥善贮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05月25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