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公示城镇居民饮用水水质的建议》(037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 来源:

程丽杰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公示城镇居民饮用水水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第9.1.1明确规定: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的选择由当地的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第9.2.3明确规定: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根据以上的的相关管理规定,百姓有饮用水水质的知情权,要求水质公示的建议是正确可行的。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文件的要求,省住建厅于2014年7、8月间,组织专家对省内14个地级市及14个县(市)进行了规范化考核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省内各市在水质信息公示上做的不够完善,部分城市未进行水质公示,也未明确水质监测的内容、频次;部分城市有水质公示但是水质公示平台不能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存在一定的问题。

根据省内在水质公示方面存在的问题,省住建厅将继续要求各市完善水质监测能力与制度的建设,2015年督促各地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提高水质监测能力。各地要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各地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卫生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各地的水质监测两级体系建设,市级的水质监测能力要满足国家饮用水常规检测的需求,并有针对本地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水厂级检测能力要满足日检常规10项检测能力的建设。

二、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建设。各地要加强城镇居民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和公示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成立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行政部门参加的水质监控及公示领导小组。根据原水水质情况的不同,有针对性的提出水质监测的范围、项目、频次,要求城镇供水企业按时上报相关水质监控情况;组织制定水质公示的内容、频次及平台建设。

三、强化检查,确保达标。省住建厅计划于2015年7月份,组织专家对各地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并将各地水质检测及公示的建设的工作列为检查的重点,督促各地完成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和水质公示制度建设。

四、针对重点,形成应急机制建设。针对我省投入巨资将大伙房水库的优质水源引入各市,惠及2300万辽宁人民的重大举措,省住建厅计划组织使用大伙房水源的城市组建《辽河流域大伙房水源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集成及示范》小组,建设由源头监控、过程监控、龙头监控的水质监控平台,为建设我省建设宜居型城市做出我们的力量。

五、关注源头,加强水源环境监测。自2008年7月以来,省环保厅每月都在其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省内14市共4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水质月报。自2011年起,要求各市环保部门定期开展全部地级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水质监测。2012年,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12]82号),对我省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供水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我们将按照省政府要求,进一步扩大公示范围,以期发动人民群众,共同做好我省饮用水监管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7日

附件下载

javascript:void(0);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     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