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尽快实施采暖费“暗补”变“明补”的建议》(0433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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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宝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实施采暖费“暗补”变“明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关于尽快实施采暖费“暗补”变“明补”的建议,对于实施供热体制改革,按计量收费,实现节能减排,提高我省城市供热水平和质量,让供热体制改革的成果惠及人民群众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厅为积极推进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做的主要工作,一是2002年10月省政府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个人用热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没有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依照省有关规定制定;二是2005年6月,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等九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三是2010年5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政府切实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市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四是 2010年10月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没有完成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改革工作的,要尽快完成”;五是201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加快实施“暗补”变“明补”;六是今年5月份即将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目前,我省仅有大连、鞍山、铁岭、朝阳4个城市完成了“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工作,为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4年5月份《城市供热条例》出台后,我厅开展了一系列的宣贯活动,并召开了全省城市供热工作会议,要求各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全面启动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工作,我厅适时会同省人社厅、财政厅,对各地开展推进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工作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快实施采暖费随工资发放。
今年年初,我厅会同省人社厅、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办法》,目前该办法正在行文过程中,预计下半年正式下发,本采暖期前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将随职工工资发放,完成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工作。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将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实行,将进一步促进省内尚未进行采暖费“暗补”变“明补”的城市尽早实行采暖费“暗补”变“明补”,为采暖费按计量收费做好准备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5日
抄送: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