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推进〈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辽宁省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建议》(037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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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丽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辽宁省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2014年我厅组织起草了《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并于2014年10月上报省法制办,建议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条例》共7章57条,其中第13条和第25条对二次供水的管理和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卫计委组织起草了《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立法计划。上述两个条例均对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国内二次供水普遍存在着建设和管理多元化,监督职责不明晰,运行维护不到位,供水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2015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卫计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对二次供水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3月,结合我省状况,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卫计委联合转发了此文,并提出相具体要求如下: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成立由供水、卫生计生、公安、价格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二次供水安全保障责任,确保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有效、有序和有力开展,切实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
2、制定方案,开展排查。各地要按照四部委通知要求,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排查方案和计划,从4月1日开始到5月1日止,用1个月时间,对本地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摸清底数。如现有二次供水数量、责任主体、运营状况、卫生许可、安全防范和相关政策等。
3、编制规划,制定政策。今年是城镇供水建设和改造“十二五”规划实施收官之年,各地要尽早谋划编制城镇供水建设和改造“十三五”规划。要在全面排查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情况的基础上,6底前编制完成5年改造实施计划。同时,请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城镇二次供水建设与管理相关政策及标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鼓励二次供水设施交与供水企业或有专业资质的二次供水公司,实现统建统管。各地要因地制宜研究建立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筹集机制。对需改造和“对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各地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按时限完成改造任务,实现专业化管理,使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
三是我厅正积极争取“十三五”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建立辽河流域大伙房水源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实施源水水质在线监测,项目建成后将实现饮用大伙房水库水的7城市源水水质信息共享。目前该项目已经写入国家水专项“十三五”“饮用水安全保障”科技需求报告。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供水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我们将在您的支持下把工作做得更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