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解决私营企业破产或被兼并后退休职工取暖费无处报销问题的建议》(006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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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私营企业破产或被兼并后退休职工取暖费无处报销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给广大企业下岗职工、退休职工和弱势群体的解决取暖费的建议,对完善城市居民冬季取暖救助机制具有指导意义。
对于因经营困难、确实无力出资或已没有原单位的国有企业的买断工龄和下岗职工的采暖费问题,是供热收费体制改革的难点。近年来,省政府要求各市都要建立供暖专项调节资金,对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进行供暖保障,为建立解决城市困难群体冬季供暖长效机制,省政府主要制定了以下政策:一是2010年10月,民政厅、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全省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求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救助范围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冬季取暖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承担;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冬季取暖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按照上述政策,建议将存在取暖困难问题的企业破产和被兼并退休及下岗职工按规定纳入当地取暖救助体系,通过取暖救助加以解决。二是我省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统筹城乡、全方位、多元化的养老保险体系,通过建立规范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当前一些退休职工因原单位破产等因素影响,造成了取暖费无处报销的情况,确实值得关注。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取暖费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项目,不能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三是2014年8月实施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要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随工资发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的居民贴付热费”,该条例出台后,各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退休职工和弱势群体的取暖费补贴问题。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城市特困群体冬季供暖问题,从2004年,省政府逐年加大投入,帮助各市解决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冬季供暖问题。目前,各市均将下岗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列入到救助范围,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四无”企业、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困难群体实行了不同程度的补贴和减免等政策,切实解决了部分低收入群体的采暖问题。2014-2015年度采暖期省、市两级政府共筹集供热救助资金3.42亿元,确保了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温暖过冬。目前,我省供暖体制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保障原则,各市是责任主体,对于因企业破产造成取暖费难以报销的问题,可参照此项规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解决办法。同时,我厅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这部分退休人员的利益,并将此问题向国家反应,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0日
抄送: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