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提高省内退休职工取暖费标准的建议》(044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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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喜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省内退休职工取暖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关于提高省内企业退休职工取暖费标准的建议,对于体现改革成果惠及人民群众,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冬季取暖救助机制具有指导意义。
对于因经营困难、确实无力出资或已没有原单位的国有企业的买断工龄和下岗职工的采暖费问题,是供热收费体制改革的难点。现阶段,我省为解决困难群体取暖费问题,已经出台取暖费优惠与低保及低保边缘户挂钩的政策,安排了省属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冬季取暖费补助,困难群体冬季取暖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保障。取暖费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不彻底以及相关的保障机制不完善,如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涉及收入分配调整范畴,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基本思路是加快推进采暖费“暗补”变“明补”。近年来,省政府要求各市都要建立专项调节资金,对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进行供暖保障,为建立解决城市困难群体冬季供暖长效机制,2010年10月,民政厅、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全省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求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救助原则、救助范围、管理体制、救助标准、救助资金来源等。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城市特困群体冬季供暖问题,从2004年,省政府逐年加大投入,帮助各市解决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冬季供暖问题。目前,各市均将下岗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列入到救助范围,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四无”企业、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困难群体实行了不同程度的补贴和减免等政策,切实解决了部分低收入群体的采暖问题。2014-2015年度采暖期省、市两级政府共筹集供热救助资金3.42亿元,确保了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温暖过冬。
目前,我省供暖体制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保障原则,各市是责任主体,我厅将会同省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敦促各市继续完善冬季供暖保障机制,确保应保尽保。同时,我厅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召开专题论证会议,考虑物价上涨、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建立科学合理地取暖费补贴稳步调整机制,从而使城市供热资金有充足保证,可以有效促进供热企业良性经营,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将此问题向国家反应,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0日
抄送: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