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外力破坏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防治建议》(140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质安处审核员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19〕169

                                      签发人:曹桂喆 

 

对省十三届人大次会议第1406号建议

的答复

 

王爱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外力破坏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防治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的建议很好。我厅一直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狠抓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制度是最好的约束,我厅一直注重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及时出台规范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近年来,我厅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规章制度30多项。同时,积极治理建筑施工现场“脏、乱、差、野”,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始终是我们监管的重点内容

    二、强化临时用电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公司办理申请手续,经同意双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装设计量表计后方可用电。而且,现场临时性用电,应由电气技术人员编制专项用电组织设计以及外电防护专项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企业法人章,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对于外电防护,有以下要求:

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警示标志;

2.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坚固、稳定;

3.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得进行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三、严格监督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我们始终把监督检查作为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不断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四不两直“双随机”要求,实施差别化监管,加大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现场检查力度和频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甚至失职渎职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源头管控,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我厅积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项目监管开始到竣工验收,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全过程安全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也能有效地遏制项目不办理开工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现象,同时,我厅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平台,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系统,及时公布企业不良行为等对违规企业进行惩戒。另外,我们也会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与供电主管部门联系,建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筑施工信息共享,以便于供电企业第一时间掌握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施工情况;我们也会严格要求施工现场强化临时用电管理,严格履行用电编制、审查、审批手续,保证施工区内电网安全运行。

当然,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管理模式还很落后,企业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建筑市场秩序也有不规范的现象,规章制度的落实上也存在层层衰减的问题。下一步,我们要着力推进市场现场联动机制建设,着力完善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强化企业自律,督促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保证安全生产基础上,更要保证施工区内电力线路安全运行。

感谢您对我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528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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