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提发〔2019〕169号
签发人:曹桂喆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06号建议
的答复
王爱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外力破坏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防治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的建议很好。我厅一直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狠抓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制度是最好的约束,我厅一直注重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及时出台规范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近年来,我厅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规章制度30多项。同时,积极治理建筑施工现场“脏、乱、差、野”,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始终是我们监管的重点内容。
二、强化临时用电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公司办理申请手续,经同意双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装设计量表计后方可用电。而且,现场临时性用电,应由电气技术人员编制专项用电组织设计以及外电防护专项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企业法人章,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对于外电防护,有以下要求:
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警示标志;
2.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坚固、稳定;
3.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得进行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三、严格监督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我们始终把监督检查作为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不断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四不两直”及“双随机”要求,实施差别化监管,加大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现场检查力度和频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甚至失职渎职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源头管控,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我厅积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从项目监管开始到竣工验收,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全过程安全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也能有效地遏制项目不办理开工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现象,同时,我厅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平台,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系统,及时公布企业不良行为等对违规企业进行惩戒。另外,我们也会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与供电主管部门联系,建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筑施工信息共享,以便于供电企业第一时间掌握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施工情况;我们也会严格要求施工现场强化临时用电管理,严格履行用电编制、审查、审批手续,保证施工区内电网安全运行。
当然,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管理模式还很落后,企业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建筑市场秩序也有不规范的现象,规章制度的落实上也存在层层衰减的问题。下一步,我们要着力推进市场现场联动机制建设,着力完善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强化企业自律,督促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保证安全生产基础上,更要保证施工区内电力线路安全运行。
感谢您对我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8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