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机制改革的建议》(103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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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辽住建提发〔201973

 

签发人:潘学俊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34号建议的答复

 

张积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管理工作机制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私搭乱建治理的制度设计

在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中,确实存在着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执法效率偏低的情况。这里既有现有《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的专门规定,又有我省地方性法规创新不够,还有部门之间沟通机制不畅等多种原因。在我省现有的立法环境下,按照上海等地区拆除违建的做法,难度较大,难以有较大的突破。按照《立法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我厅将向省政府积极争取,取得全国人大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授权。但按照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目前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权应划转到自然资源部门,目前受此项工作进度等因素的影响,对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仍由我厅行使。在此种情况下,我厅提出了将违建行为纳入到信用管理的手段,提高违法者违法成本,开展了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联合惩戒和约束办法》等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待完成后续工作后将会同发改部门联合下发文件。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系的建议

城市管理执法力量不足,城市管理高位协调机制体制不完善确实是困扰城市管理的瓶颈问题。为此我厅以辽宁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各市人民政府发文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并积极配合编办、人事部门推动城市管理高位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

三、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管理的手段措施的建议

引进第三方力量参与市容环境管理确实是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水平的有益尝试。在实践中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环卫、绿化等城市维护项目中都给予了有利支持。同时对我厅也对城市管理实施精细化、网格化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市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城市管理中的部件类和事件类问题按照网格进行巡查,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处理,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下一步,在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的支持下,我厅将积极引导社会化力量参与城市管理,为城市管理社会化服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526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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