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改进城区供暖工作的建议》(105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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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仕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城区供暖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对于促进供热行业发展,改善供热供需关系和供热质量有着重要而深远意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
一、
推进热计量收费情况
自2009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供热 计量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住建部 发改委 财政部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住建厅、物价局《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制度。沈阳、大连、丹东、营口、朝阳、葫芦岛等市制定了民用建筑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定,从2006年开始,我省在当年新建建筑中部分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没有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设施的项目,也按照设计要求预留了热表安装位置。新建建筑部分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有沈阳、鞍山、抚顺、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等10个城市。
二、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供暖情况
一是开展调研。作为我省城市居民供暖的主管部门,2014年以来,我厅就煤改电、煤改气供暖工作到相关城市进行了调研,了解情况,为有效推进全省煤改电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二是编制试点方案。2016年认真组织有关单位、企业,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省政协《关于实施煤改电清洁供暖工程的建议》的试点工程方案。三是召开研讨会。2018年3月,在沈阳市召开了全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清洁供暖研讨会,研究适合我省实际的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措施。四是推进落实。在推进居民燃煤供暖小锅炉淘汰过程中,要求各地在集中供热管网暂不能达到地区,且无可联网的热源时优先考虑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供暖方式。
三、加强供热企业监督
从2011年开始,我厅会同民心网对供暖企业供暖质量、投诉处理、服务等情况进行月通报,督促群众满意度低的供暖企业及时整改,提高供热质量。我厅根据2014年8月实施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制定并下发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测温程序、测温方法、退费标准和程序等规定,为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在对各地进行供暖安康调研和召开的供暖调度会议中,都将落实测温退费情况列入重要内容,督查指导各地供暖企业和供暖主管部门切实将测温退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群众的供暖质量。
下一步,我厅将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要求全力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作。督促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监督指导,认真开展供暖质量综合评价;督促供热企业落实测温退费规定,确保供热质量。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