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修改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104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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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晶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中个别条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建议对保障供热质量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广大供暖用户对冬季室内温度、服务水平和供暖质量的要求逐年提高。为此,你的建议对于省住建厅作为城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如何进一步提高各地城市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热用户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温暖度冬有着重大意义。

二、 关于调整供热最低温度问题

2014年8月实施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中第十九条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如提高供热最低温度至23摄氏度,按照现在的设计标准,需更换供热设施(如加大管网管径等)、增加燃料成本等,在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环保投入加大的情况下,供热单位运行成本将大大增加。

三、出台政策明确测温退费规定

2014年8月实施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我厅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制定并下发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测温程序、测温方法、退费标准和程序等规定,为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四、推进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一是国家相继出台了《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要求各市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作为推进城市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实施计划,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二是我省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支持。

五、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测温退费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我厅每年都开展全省供热工作督导调研和召开供热工作会议,进一步督导各地切实做好居民供暖相关工作,今年拟将测温退费工作列为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各地测温退费工作。

二是将提高供热温度纳入调研内容。将提高供热温度纳入供热调研内容,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合理性和可行性,推进相关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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