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对购买新房入住先交取暖费规定进行修改的建议》(138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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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购买新房入住先交取暖费规定进行修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购买新房未入住先交取暖费的有关问题,对于促进供热行业发展,改善供热供需关系和供热质量有着重要而深远意义,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
一、关于新建建筑的供热保修期问题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新建房屋如果不进行供热,供热企业无法检验该处的供热设施是否完好,而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只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过了保修期再供热,供热设施若出现设计、施工方面的质量问题只能供热企业承担,容易引发矛盾。
二、关于如何界定新建建筑问题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限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中的“新建建筑”,指的是2014年8月1日以后首次启用供热设施的建筑,其保修期限规定适用该条例;对于2014年8月1日之前的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限,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三、取暖费按月缴纳问题
我省目前大部分地区未实行热计量收费,仍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时,如按月缴费,在供热用煤保障、运行管理和缴费管理方面均存在较大难度。在实施热计量收费后,供热量的可选择性则可以大大提高供热质量,不需要实施按月缴费。
四、下步工作
一是做好《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条款的宣贯工作。我厅将进一步做好《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宣传工作,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修订《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个别条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
二是推进热计量收费工作。热计量是供热行业发展的趋势,实现了热计量收费,热用户能够按需购热,提高供热质量,我厅将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国家热计量有关政策文件的落实工作,推进热计量收费的落地实施。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