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32号议案的答复
张辉代表:
你们提出的制定《辽宁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条例建立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制度,在征收目的、征收补偿主体和程序等方面对过去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明确了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明确了市县级政府是征收与补偿主体,完善了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公众参与和程序公开机制,强化了对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以司法强迁取代了行政强迁等。从实施情况看,国务院条例对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缓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对于复杂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践来说仍较为原则,且有多处明确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为了贯彻执行好国务院条例,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对有关问题作出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及进展情况
2011年国务院第590号令颁布实施后,省住建厅就着手启动《辽宁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多次到市、县、区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省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和被征收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梳理总结有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组织行业专家编制起草了《辽宁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初稿)》。从2012年以来,省住建厅及时总结各地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实践经验,积极借鉴省外地区在房屋征收工作方面的成果经验,不断对省条例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在此期间,省住建厅在2012年组织专家编制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操作指引》,对房屋征收工作规则、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进一步明确细化。2013年又印发《辽宁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应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容、时限,提高了工作透明度。2018年初,我厅委托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组织专家,对前期拟定的条例草案,结合目前我省房屋征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进行再论证、再修改。在修改过程中,注重把握两点原则,一是兼顾实体与程序,既注重保障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也注重保障被征收人的程序权利。二是兼顾公平与效率,既注重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的补偿,又注重在此前提下增强可操作性,保障政府因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2018年10月,经省住建厅党组研究决定,申请将《辽宁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列入2019年省人大立法论证项目,于10月26日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辽宁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申请报告》,并附条例草案、起草说明、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对照表。
2019年3月6日,省人大张铁民副主任到我厅调研,就条例立法论证工作进行会商。截至6月底,我厅完成《辽宁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第五稿)的修改工作。完成了在全省法院系统、信访系统、住建系统内征求意见工作。并到营口市召开县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再次修改。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对《辽宁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中涉及的房屋征收程序范围、被征收人补偿、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关键问题在全省重点地区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征求意见。并启动论证准备工作,9月底前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论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5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