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谨慎使用融雪剂的建议(第1421322)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8日
  • 编辑:葛新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2430号

签发人:祁向国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谨慎使用

融雪剂的建议(第1421322)的答复

王永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谨慎使用融雪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经过认真调查,指出了我省城市冬季除雪使用融雪剂带来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全部采纳您的建议,并在今后工作中积极落实。

我省多数城市冬季道路除雪分为专业化除雪和社会化除雪两部分。专业化除雪指由环卫专业队伍负责,采取机械化除雪,人工清理,并辅以融雪剂除雪作业方式。社会化除雪指专业化除雪以外的街路及市场摊区、住宅小区、门前三包地区、人行道等实行社会化除雪,组织义务除雪,不得使用融雪剂。在现阶段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影响,虽然不能完全限制使用融雪剂,但应充分认识到融雪剂对环境的危害,积极采用机械除雪、人工除雪,减少使用融雪剂除雪,最终目标是不用融雪剂。

为了规范融雪剂的使用,我省出台了《辽宁省融雪剂质量与使用技术规程》,一些城市下发了有关规范文件,如沈阳市下发了《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沈阳市融雪剂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融雪剂监测管理办法》、《沈阳市融雪剂采购与管理使用办法》等。

根据您的建议,我厅将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积极推进停用或限制使用融雪剂的工作。

一、提高冬季道路机械化除雪率。要求各市逐步加大财政投资,增加除雪机械设备,积极采用机械除雪、人工除雪,减少使用融雪剂除雪。

二、要求各市加大组织动员,划分除雪责任区,发动社会化除雪。制定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除雪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化的除雪公司,实行有偿除雪。

三、积极会同省环保部门要求各市制定限制使用融雪剂的办法,并制定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除雪方案。

四、加强融雪剂的使用管理。要求各市严格检查和管理融雪剂的应用,不允许除运雪单位擅自购买和使用各种融雪剂,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和使用,禁止使用达不到标准的融雪剂。

五、改进融雪剂使用方法。划定使用融雪剂的范围,严格控制主要街路、桥梁融雪剂的抛撒量,除高架桥、快速路、坡道等影响交通安全的部分外,其他街路严禁使用融雪剂,个人及社会化除雪也不得使用融雪剂。及时清除含有融雪剂的积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统一运送至指定场地存放,严禁乱放。

六、鉴于国家及我省目前尚未出台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工业融雪剂除雪的相关规定,在使用融雪剂除雪时,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或地方融雪剂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并充分考虑代表提出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使用工业融雪剂除雪,坚持饮用水安全底线”的建议,坚决防止辖区内因融雪剂使用不当造成水环境污染,特别是由于使用融雪剂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水质达标。

感谢您对城市建设、管理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1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下载

javascript:void(0);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     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