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物业 管理工作的建议》(第1421336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4日
  • 编辑:岳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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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丽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和提高全省物业管理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工作,进一步指导各市积极探索创新管理举措,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切实提升老旧小区改造后的物业管理品质。现提出答复意如下:

近年来,对于老旧小区改造后的长效管理群众关注度越来越高。我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探索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为改善小区宜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小区整体环境焕然一新,让居民享受到了政策的红利,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幸福感。但在推动老旧小区改造落实物业管理的进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短板和问题,制约了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品质的提升,也导致一些小区改造成果无法持续巩固和提升。为此,我厅将做好以下物业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强化行业管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近年来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取消物业管理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物业管理活动不断地弱化行政管理色彩,新形势下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权益,我厅将进一步指导各市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2024年,我厅要求各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根据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和街道意等情况,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评价结果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大力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选择一批不同规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同类型物业服务项目作为重点对象,委托第三方机构在2024年和2025年年初各开展一次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和居民满意度测评,将考核测评结果作为检验红色物业年成效的参考。

二、推动问题化解,健全一般投诉前端化解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是受理投诉的第一渠道,我厅将进一步要求各市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业主投诉和意建议。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的,倾情倾力解决;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做好解释工作,避免激化矛盾。物业小区党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收集业主建议,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共同协商解决,避免意建议转变成投诉。对一般投诉事项,通过物业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议事会进行协商解决,努力将投诉化解在前端;对重大投诉和难以协商解决的,及时上报社区党组织或转交其他有关部门解决。加强物业管理服务调解组织建设,实现物业管理服务领域人民调节、行业调节、行政调节、司法调节有效对接,建立联席会、调节会、恳谈会三会制度,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积极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三、加强党建引领,开展辽宁省红色物业小区创建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辽宁省红色物业小区创建指引(试行)》和《创建辽宁省红色物业小区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的通知,指导各地开展辽宁省红色物业小区创建活动,计划在今年四季度选树100个辽宁省红色物业小区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2024年底前,将继续推动各市、县(区)都要依托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协会建立物业行业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单独组建、区域联建、行业共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物业服务项目可以吸收社区干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中的党员代表建立党组织。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多方参与、协调运行机制,形成老旧小区物业治理合力。

四、逐步提高物业管理小区覆盖面

对于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按照“先易后难、统筹兼顾、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专业化、保障型或业主自治型等多种管理模式,逐步实施物业管理。各市物业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实施改造的老旧小区,要同步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后物业管理全覆盖。

感谢您对我们提出宝贵意,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全省物业管理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64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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