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保障东北地区企业冬季供暖的建议的办理意见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
  • 编辑:李博
  • 来源:

关于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保障东北地区企业冬季供暖的建议

的办理意见

李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东北地区企业冬季供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企业冬季供热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供热所需热量由企业自备热源厂或天然气锅炉、电蓄热锅炉、各类热泵等,自给自足,为厂区内办公楼及生产厂房提供供热服务,不需要供热公司提供热量;二是供热所需热量由供热公司提供,采用高温热水或蒸汽作为热媒介质,在供热管道进入厂区外围墙处,设置热计量装置进行结算,为厂区内办公楼及生产厂房提供供热服务,供热企业需要按双方约定的要求(结算点处的温度、压力及流量)为企业提供热量服务,厂区内供热设施的建设、运维、供热质量均由企业自身承担。

由于企业在初期建厂过程中,全厂的供热设施都是一同配套建设完成的,所以供热设施的产权是企业所有。全厂供热设施后期的运行、维护、更新、升级及优化调整等实施主体依然是企业,即使是全厂供热运维服务委托给供热公司,所有供热设施的更新、升级及优化调整等,依然需要征得企业的同意,方可实施,且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工程各类费用。

针对于企业办公楼及厂房的墙体、屋顶及门窗等是否需要进行保温处理,供热公司既不具备评估能力,也没有评估资质,不可承担此类业务。如企业想进行建筑保温评估,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进行建筑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才有指导企业整改的意义和法律效力。

企业冬季供热不同于城市民用冬季供热,供需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及用热参数要求,签订供热协议,以此约束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因供热质量不达标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情况,企业可委托具有测温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测温,固定证据,并根据与供热公司签订的供热协议进行索赔,如供热公司拒绝赔偿,企业可申请由属地供热主管部门介入,处理相关赔偿事宜,直至双方达成协议。

下一步我厅指导各地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加大检查力度,进一步压紧压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供热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611

附件下载

javascript:void(0);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     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