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进一步明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的建议的办理意见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
  • 编辑:李博
  • 来源:

关于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进一步明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的建议的办理意见

王黛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辽宁省城市供暖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530日审议通过,自201481日起施行。2022年9月21日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历时一年有余,期间按照省人大、省司法厅关于立法事项的统一安排,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赴沈阳、大连、抚顺、营口、阜新等地实地调研,广泛听取行业主管部门、供热企业、群众等的意见,经过了多轮的征求意见、研讨、修改,完善。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低风险。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5条,修改了29条,修订后共7章49条。

《辽宁省城市供条例》修完成后,已向各市开展宣贯,其中“新建建筑供暖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暖期”的起始日期是指建筑开发商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协议后,按协议约定首次提供供热服务的时间为起始日期。从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前两个采暖期由建筑开发商对建筑供暖设施进行保修。前两个采暖期完成后,经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可正式移交给供热单位,由供热单位负责新建建筑之后的供暖运行和维修工作。如发生争议,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属地供热行业管理部门投诉,各地12345平台及市长热线也可以投诉。丹东市供热管理部门于2023年10月24日起将各级管理单位、供热企业的值班、服务电话在报纸、媒体公众号上公布,在小区单元入口、电梯间公示企业服务电话。同时群众可以投诉到丹东市供热办,电话0415-3823456协商无果也可以向市级、省级供热行业管理部门投诉。

下一步我厅将督促各市加强向市民开展《辽宁省城市供暖条例》的宣传工作,正确解读条例相关事宜,明确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落实建筑开发商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协议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制度,适时进行公示。针对由于错误解读条例而导致的不合理收费、暂停供暖及被恢复供暖等事宜,将督促属地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整顿,核实无误的将给予退费、恢复服务等。省厅将适时采取全省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开展监督指导,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611

附件下载

javascript:void(0);

版权所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09027508号-1     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