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尽快制定供热室温测量和认定办法建议的办理意见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
-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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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尽快制定供热室温测量和认定办法建议
的办理意见
李江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供热室温测量和认定办法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21日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历时一年有余,期间按照省人大、省司法厅关于立法事项的统一安排,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赴沈阳、大连、抚顺、营口、阜新等地实地调研,广泛听取行业主管部门、供热企业、群众等的意见,经过了多轮的征求意见、研讨、修改,完善。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低风险。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5条,修改了29条,修订后共7章49条。其中第十九条、二十五条对室温标准、测温等情况进行了规定。尤其对现场测温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增以下内容:要求供热单位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杜绝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午测温问题。
根据《条例》,我厅于2016年下发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其中对您关注的室温标准、如何测温等问题有具体的规定。目前,各地均按照《条例》及《测温退费办法》开展测温退费等相关工作。
二、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条例》及《测温退费办法》规定,指导各地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查处。进一步压紧压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供热各项工作,做足准备、做优服务、做实保障,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