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我省县域住宅小区规范电动车统一充电的建议》(124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1日
  • 编辑:李闻博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2275

沈国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县域住宅小区规范电动车统一充电的建议收悉。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国家战略,规范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对保障居民居住安全意义重大。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

2020年12月,省住建厅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做好电动自行车和消防通道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同步设置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合理划分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配备充电设施。要在项目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  

对于既有住宅小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支持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改造方案,合理配备充电设施,协调用电专业部门帮助做好接电报装扩容等工作。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由社区居委会代行其职责。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鼓励利用公共区域建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老旧小区改造要遵照居民意愿,因地制宜合理增设或改建停车库(棚),配备充电设施,满足居民需求。新增设或改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自行车停车库(棚)及配套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相关管理工作制度,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停放和管理。要加大对小区日常检查巡查力度,建立检查巡查制度,发现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及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乱接电线和插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劝阻或制止;对劝阻或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作

落实《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等部门,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落实“部门执法进小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配合消防、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传统(新)媒体宣传、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宣传违规停放和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业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二、下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署,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合理划分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区域,配备充电桩(站),并与小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于老旧住宅小区,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合理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满足居民需求。对于既有住宅小区,支持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依法共同决定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制定建设、改造方案,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保障施工等工作人员正常通行,禁止收取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或者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充电设施使用安全。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注!感谢您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支持帮助!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6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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