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议案》(第00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2日
- 编辑:曾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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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存仁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住建厅党组高度重视省人大议案办理工作,要求相关处室结合条例修订工作针对议案进行认真办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于2014年施行,为适应新形势下供热行业发展需要,按照省人大的立法安排,我厅积极配合省司法厅组织条例修订工作。此外,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低风险。《条例(修订草案)》于2022年7月4日经省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多方调研,同时与省人大积极沟通,为切实保证供热稳定,保修期停供和基础热费条款暂不修改。
一、新建建筑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一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新建房屋如果不进行供热,无法检验房屋的供热设施是否完好,而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只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过了保修期再供热,一旦出现供热管网设备问题,难以明确问题责任。
二是考虑到新建房屋的入住率较低,若在保修期内可以办理停供,会造成先入住的热用户形成“孤岛户”现象,即使管网满负荷运转,仍无法达到室温标准要求。
议案中提到的未连接采暖设施,并不在供热公司职责范围内,出现这种情况可由房屋质量验收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以下为其他省市关于本条款的规定:
1.《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为2年;
2.《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
3.黑龙江:保修期不得停止供暖,保修期内的维修和保修期外的维修责任,保修期未提及多长时间。保修期内不能停供。
4.内蒙古:5个采暖期保修期。新建建筑交付后的第一个采暖期不能停供,缴纳基础热费,由市政府制定规则。
5.宁夏:保修期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能停止供热。缴纳基础热费,由市政府制定规则。
二、基础热费收取问题
一是原条款已经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收取基础热费,决定权已经授予各地。目前省内除本溪外均未收取基础热费。另外,不鼓励用户办理停供,也是减少房屋空置率的一种办法,同时也响应了习近平主席“房住不炒”的指示。
二是关于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按照用户供热面积支付热费总额收取比例不超15%较为合理,符合我省经济情况。多数省份(直辖市)交纳比例不一且均多于我省,如天津市为20%,包头市为15%,呼和浩特市为30%,洛阳市为25-30%。
三是针对国办(2020)129号文,本次修订条例拟增加条款: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各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做好城市供热工作。最后,感谢你们对我省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