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关于及时维护检修供暖设备线路的建议》 (第127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2日
- 编辑:曾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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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维护检修供暖设备线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城市供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对进一步促进供热行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厅高度重视本提案,相关处室针对建议进行了认真办理。
经调查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社区亚美利加小区一号楼为沈阳市华发热力公司负责,经与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及供热公司了解,管线正常,并未出现倒置问题。已要求供热公司加强管线的日常巡查,确保运行正常,市供热主管部门也会通过智慧平台实时监控运行参数,确保温度达标。
一是重视居民反映的意见,快速反映方面。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十分重视居民提出的供热问题,针对居民反映的意见及快速反应有明确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本次《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拟新增条款:第四十五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服务等事项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其网络平台进行投诉。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后应当及时转办至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有关诉求,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诉求人。并对诉求反映集中的供热区域,制定解决方案,开展重点治理,推动问题解决。
二是加强日常管网巡查,消除隐患方面。
本次《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拟增加供热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强化供热行业管理,确保用户室温达标。对供热基础设施的维护及加强日常管网巡检,确保供热管网和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有明确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三是加强集中供热监控,及时处置方面。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三十三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各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做好城市供热工作。最后,感谢您对我省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