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建议》(000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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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建议。您从管理主体不一致导致的管理体制不顺、信息不准确导致的管理手段滞后、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多导致的处置场地缺乏、资源化利用程度低导致的处理模式单一、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混乱和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导致的部门协调不够等六方面问题,分析我省建筑垃圾管理问题,并提出加强源头管理、强力推进资源化利用、完善支持政策和建立监管信息平台等四点建议。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开展建筑垃圾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是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迫切要求。近年来,省住建厅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把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突出问题导向,加大治理力度,全面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二是全面排查,有效治理。全面排查建筑垃圾堆放点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堆放点,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限期进行治理。对堆放量比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可开展生态修复。三是加快建设,规范管理。要求各地要规划建设布局合理、满足需要的正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四是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要求各地要学习借鉴全国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地区经验和做法,研究建筑垃圾治理的方式方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排放、清运、处置和利用。在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挖填平衡,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鼓励就地就近回用。五是明确责任,加强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明确部门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并要求各市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指导、监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过加大宣传辅导力度、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积极推进征管方式改变等多种措施严格贯彻落实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资源利用企业应享尽享此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我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开展全面排查,进行有效治理。全面排查建筑垃圾堆放点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限期进行治理。二是加快消纳场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推动各地建设布局合理、满足需要的正规建筑垃圾消纳场。三是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排放、清运、处置和利用。四是明确责任,加强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五是推动各市加快建筑垃圾管理的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监管机制。

您的建议很符合我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很有针对性和建设性。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参考采纳。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良好建议。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515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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