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创办和谐社区的建议》(0019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 编辑:住建厅房产处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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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20〕22号
签发人:白光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19号
建议的答复
丁成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创办和谐社区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加强政府部门对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及有序运作和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水平等建议,对全省加强和改善物业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省住建厅和省民政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下步落实工作。现就下阶段工作打算答复如下:
一、加强政府部门对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
1、落实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省、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活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日常工作以及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担负起职责,居(村)委会予以协助;公安、民政、财政、工商、价格、规划、国土、质监、环保、人防、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2、落实投诉举报的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规划、园林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监督管理,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3、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检查巡查。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发现私搭乱建、高空抛物、破坏建筑结构等问题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对劝阻制止不从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加强安保监控等设施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障共用设施设备整洁完好并正常运行使用。
4、加大宣传力度。物业服务企业要应充分利用小区Led电子显示屏、小区业主微信平台(或QQ群)、移动手机App服务平台等宣传载体,宣传私搭乱建、高空抛物、破坏建筑结构等的严重危害,教育引导广大市民遵守文明公约,提高业主法治意识,增强业主自身维权能力,对私搭乱建、高空抛物、破坏建筑结构等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5、强化物业服务监督考核。建立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机制和办法,加强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物业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完善“辽宁物业企业信用系统平台”,开展信用等级评定,设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红黑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实现事中事后监管与信用评价体系无缝对接,不断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二、积极推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及有序运作
1、落实街道社区属地管理职责。落实街道办事处在推进业主大会成立中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居民自治,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完善社区党组织监督指导下的社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管理服务主体“四位一体”协调运行机制,调解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2、完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建设。指导各地健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细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落实街道办事处在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中的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协助、监督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提高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社区居委会要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区,要及时制定业主大会筹备方案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案,依法按程序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社区居委会要做好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工作,鼓励和引导积极履行业主义务、公道正派、有公益心、有威信、有奉献精神的业主参选。推进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编写《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培训方案和计划,逐步实现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培训的全覆盖。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引导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和监督,完善自我管理,依法履行职责。
感谢您对辽宁省物业管理的关心和支持!也恳请您继续关注、指导物业管理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31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