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配备考核指标的建议》(003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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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20〕39号

                                      签发人:曹桂喆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35号建议

的答复

 

王长山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配备考核指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的建议很好。我厅一直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审查、发证以及事后监管等环节严格把关,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全面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一是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标项目备案中,对参加投标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严格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投标业务时,严把资格审查关。二是在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三是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时,要对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核实,不得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二、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和审查工作。一是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我厅细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审查标准,特别是在广泛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后,明确了各类别、专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在建筑业迅速发展时期,对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起到促进作用。二是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审查。我厅开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系统,从企业申报、条件审查、公告公示以及颁发证书,全部通过系统上进行,实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管理。三是优化安全生产许可即时办理事项。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厅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许可办理流程,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全许可即是时办理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实现企业“紧多跑一次”变成“一次出不跑”。

    三、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的动态监管。一是建立健全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发布制度,对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及时通报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处罚情况。二是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挂钩,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对施工现场进行量化评分,现场隐患严重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加大对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力度。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我厅要约谈事故企业,并依法暂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 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自2004年起开展的,当时建筑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期,特别是十二五以来,省委、省政府把建筑业发展摆到突出位置,我省已迈入全国建筑大省行列。十二五期间建筑业总产值累计完成37442亿元,比十一五增长158.7%在建筑业高速发展同时,生产安全事故也不断发生,据统计,仅“十二五”期间,全省建设系统发生死亡责任事故63起,死亡97人。因此,保证企业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限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是非常必要的。年来,受经济增速持续下行影响,对建筑行业影响很大,建筑业持续萎缩,加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也进行了调整,所以2004年要求企业配备的人员数量和企业的实际不符,成为企业的负担也不符合改善我省营商环境和“放、管、服”要求。

五、 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厅已经起草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中企业安管人员考核指标的通知》,准备以厅文件正式下发实施。同时,下一步,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审查、核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还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确保企业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感谢您对我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5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

 

王长山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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