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关于推进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 (第1431121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2日
  • 编辑:王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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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25106            签发人:解宇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关于推进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

(第1431121号)的答复

刘秀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提高全省物业管理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基层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中最基础的环节,完善业主委员会建设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共治共享、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省住建厅高度重视业主委员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有关部署要求,会同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与城市社区治理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司法厅、省高院联合印发《辽宁省推动化解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任务清单及部门职责》等文件,积极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努力构建“党建引领、行业指导、基层主抓、业主参与、企业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新模式和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着力破解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服务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不断提升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落实代表建议,省住建厅将全力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提高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积极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

一、组织制定《辽宁省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规则》。编印《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及相关具体工作模板(包括: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通知、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业主授权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细化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程序,为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提供参考工作模版。

二、积极推进业主委员会成立。加强对各市推进成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考核。一是将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为期两年的《辽宁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中,定期调度各市推进情况,研究推进措施,力争到2026年底,各市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基本实现全覆盖。二是将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全省房地产市场督查内容,作为省政府对各市的督查项目指标,提高各级政府重视力度,提升业主委员会组建比例。

三、落实街道(乡镇)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落实街道(乡镇)在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中的主体责任,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各市对辖区住宅小区进行全面排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提高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对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督促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其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并由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老旧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筹备组正式工作前,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确保业主大会依法依规顺利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成功。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探索由社区“两委”指导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

四、强化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落实街道社区党组织在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日常运行等工作中的指导监督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设立党支部(党小组),确保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正确的方向健康运作。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组织居民有序参与社区活动,做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报告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

五、优化业主委员会人员配置。街道要加强业主委员会人选培养和推荐,在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过程中加强人选推荐和把关,注重在日常发现培养业主委员会成员合适人选,引导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将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协调力、组织能力的业主选进业主委员会。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积极参选,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

六、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业主大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策权力。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劝阻。对多次催交仍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可根据管理规约规定的相应措施进行催交。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七、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监督。住建部门要配合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加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确保业主委员会选举、运行的公开公正透明,提高业主委员会治理能力。继续开展“阳光物业”活动,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支等情况,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街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公告业主。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暂停该成员履行职责,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八、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宣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编写物业方面政策法规培训及宣贯材料,建立培训宣讲专家库。各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邀请专家对辖区内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及社区相关人员进行物业方面政策法规培训。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开展物业方面政策法规宣贯,让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知法懂法,依法办事。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群众生活改善,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非常必要,也非常紧迫。省住建厅将认真落实代表建议,督促指导各市全面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并积极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

感谢您对我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全省物业管理工作!

人:李清

联系电话:024—23448623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4

抄送:省人大代表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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