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建议》(第127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2日
- 编辑:住建厅房产处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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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21〕24 号
签发人:白光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72号
建议的答复
朱丽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情况
省《条例》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我省是全国出台省级《条例》较早的省份之一,《条例》施行以来,对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全省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为及时适应上位法的一些新规定,我省针对与《民法典》不符的条款,对省《条例》的11条进行了修改,2020年11月24 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目前的修改,解决了与《民法典》相悖的部分。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为落实代表建议,我厅于3月2日,组织召开了全省物业管理和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企业和社区代表等参加会议,共同研究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制定并印发《2021年全省物业管理工作要点》,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提出18条贯彻落实举措。并拟于5月21日召开全省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现场会,学习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总结和交流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经验,部署2021年工作,切实把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下一步,我厅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研究修订省《条例》。目前,省人大已将修订省《条例》列人2021年全省立法论证项目计划,定于9月底前完成。以上安排的主要考虑是,目前住建部正在组织研究修订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将会按照《民法典》的精神实质,全面系统地修订《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会有较大变化,我省现在修订《条例》,将会与国家修订后的《条例》不符。因此,省人大决定,我省修订《条例》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开展《条例》立法论证。第二步,修订省《条例》。我厅已经组成《条例》修订团队,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您的建议,先行研究起草修订省“条例”,待国务院《条例》修订出台后,遵循国家有关政策,立即修订出台省《条例》。
2、制定《辽宁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指导各地健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明确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程序,规范我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频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取消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等条款进行研究,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社区居委会要做好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工作,鼓励和引导积极履行业主义务、公道正派、有公益心、有威信、有奉献精神的业主参选。推进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提高业委会成立比例,引导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和监督,完善自我管理,依法履行职责。目前《指导规则》已形成初稿,拟于今年年底前出台。
3、完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作,积极推动业主委员会及时成立,履行职能,发挥作用。落实街道办事处在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中的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协助、监督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提高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社区居委会要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区,要及时制定业主大会筹备方案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案,依法按程序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要占较大比例。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社区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4、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指导各地物业主管部门配合街道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做好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工作,鼓励和引导积极履行业主义务、公道正派、有公益心、有威信、有奉献精神的业主参选。推进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逐步实现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培训的全覆盖。制定业主委员会负面清单,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引导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和监督,完善自我管理,依法履行职责。
5、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将党支部建在业委会,加强基层党组织对业委会工作的监督。以小区为单位,建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企业党员代表共同参加的“四位一体”党的基层组织,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协调处理各类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感谢您对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全省物业管理工作!
附件: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7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5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