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安全管理的建议》(第134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2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信息员
  • 来源:

辽住建提发〔202125

                                                                                                                                        签发人: 光

对省十三届人大次会议

1346号建议的答复

 

刘晶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您提出对我省高层建筑强制配备人员逃生设施、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安全设施维护、畅通安全逃生通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加强住宅小区消防管理,打通“生命通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也为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创新思路提出更高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积极协助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总的来看,我省高层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1.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为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省财政厅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明确了“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以及“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等工作措施。

2.强化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编制《辽宁省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试行),明确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防范及消防设施管理标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严格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时清理占用建筑或物品,保障消防用水充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存放地点符合消防要求,按时养护消防电梯,保证正常使用。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市住建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住宅小区消防通道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修订《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职责,要求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规划、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监督管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从法律层面解决了以往个别执法人员不愿进入小区执法管理的问题。

4. 加强电梯安全监管省市场监督局配合省人大、省司法厅出台《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电梯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措施,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渠道,建立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和加装,探索电梯使用管理新模式;整合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制造单位、检验机构、安全监察部门职能,打造具有快速报警、及时救援、风险预警、安全监察、社会监督功能于一体的“互联网+电梯安全”大数据、云平台;从2015年开始,组织全省15家综合检验机构开展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连续多年对全省家电梯检验机构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和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提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质量。2020年,对我省200台电梯和17家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和信用评价。根据《条例》要求,增加电梯检验检测项目,将物联网、应急装置、电梯责任保险等内容写进电梯检验检测项目,全面提高我省电梯检验检测标准。

5. 畅通维修资金使用渠道为了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通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维修资金作用,《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使用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落实您的建议,省住建厅、财政厅、应急厅、市场监督局等部门将进一步落实职责,加强部门联动,着力打通高层建筑“生命通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省住建厅

一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要求,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是加强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保持消防管理部位干净整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加大消防通道检查巡查力度,建立检查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巡查,发现违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占用楼道、电动自行车在楼道内充电、占用消防通道(包括门内、门外)停放车辆、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圈占或破坏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等行为,要采取合理方式进行劝阻或制止,对劝阻或制止无效的,要向属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建立值班制度,在小区明显位置或项目公示栏公布值班电话,切实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发现火情要立即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是配合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做好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小区LED电子显示屏、小区宣传栏、小区业主微信平台(或QQ群)、移动手机APP服务平台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单位和个人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公共消防设施工作中责任和义务,引导业主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委员会制定的规约,不破坏共有消防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按照规定承担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情况及时进行维权和监督举报。

(二)省财政厅

继续配合省直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安全管理,稳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三)省应急厅

继续配合相关部门提供消防安全指导服务,组织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属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导,持续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加强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着力提升我省消防安全水平和居民安全感。

(四)省市场监督局

一是把住检验检测质量关。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检验检测机构严格落实《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检验检测过程全程录像记录的要求,提高电梯的检验检测质量,保障电梯质量安全。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开展《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宣贯,推行电梯物联网、全面实行电梯责任保险、电梯费专款专用、电梯专业运营等创新性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多手段延长电梯安全运行寿命,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三是推进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按《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升级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为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进行全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在提高全省在用乘客电梯平台覆盖率基础上,将人行步道和自动扶梯等电梯纳入平台管理,确保全省在用电梯平台全覆盖。

感谢您对高层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426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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