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保证供暖温度的建议》(第131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1日
- 编辑:住建厅公用处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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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317号议案的答复
吕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证供暖温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现行冬季供热温度标准及执行情况。
我省现行《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该条款的设立,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一是《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规定,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房建应采用18℃-24℃。二是《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室内温度标准值为16℃-24℃。三是2014年全国人大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规定,要求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关于提高最低供热温度标准的问题,我厅也曾与住建部沟通,住建部考虑环保、能源等方面因素,不建议提高最低供热温度标准。我省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鼓励供热企业提高供热参数,如沈阳市于2019年起倡导全市供热企业按照20度供热标准运行,朝阳市在2020年供热工作会议上要求供热企业按照20-23℃标准供热。
二、合理认定室温不达标因素。
影响室内温度的因素很多,包括换热量、供回水温差、管径大小、流量、流速、换热面积等因素等,我厅将组织供热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规范室温不达标认定流程,清晰室温不达标责任。对因供热企业原因引起的供热不达标问题,严格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测温退费管理规定》予以退费。
三、加强供热企业监管,规范企业供热服务行为。
2020-2021采暖期,我厅对全省主要供热问题、供热企业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会同省营商局两次约谈惠天供热公司;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约谈丹东金山热电公司。并在采暖期结束后下发供热投诉情况通报,对投诉量居前的供热企业及小区予以通报,对投诉量小、办理及时的供热企业予以表扬。目前,我厅正在制定供热企业评估体系,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工作。
四、建立智慧供热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广智慧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工作,2019年沈阳市打造供热智慧监管平台,实现了对122家供热企业、201座热源厂、2466座换热站运行参数和1700多户“临边”“临顶”以及末端区域用户室温的在线监测。大连、锦州、朝阳等市也正在全力推进智慧化监管体系建设。我厅将持续指导各市加快智慧化监管体系建设,拓展智慧供热监管预警智慧调度平台功能,增加供热监测点位,提高智慧监管覆盖范围,逐步实现监测、分析、报警、智慧的一体化智慧监管,助力提高供热质量。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城市供热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为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4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