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93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8日
  • 编辑:住建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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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提发〔2021〕8号       签发人: 李海洋

 

省十届人大次会议

1293号建议的答复

 

胡静琴代表

提出的关于对物业公司管理的老旧园区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范围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根据《辽宁省老旧小区改造技术指引(1358工作法)》,到2025年,基本完成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因此,对2000年以前建的小区,无论是否有物业管理,都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我省老旧小区改造坚持“自下而上”老旧小区“改不改”、“怎么改”,以居民意见为主要依据,在居民赞成意见比例不低于小区居民户数的80%的基础上,将老旧小区纳入改造计划。列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基础类改造内容应改尽改,基本解决水、电、路、气及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建筑节能改造列入基础类改造范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老旧小区改造根据不同小区不同情况和不同改造内容,科学合理制定改造方案,确定改造工序。建立合理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中央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省财政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激励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支持各地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市县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可用于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引导原产权单位对已房改住宅小区给予改造资金支持。市县政府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激活老旧小区内闲置的公共资源和公共空间,在养老、托育、商业、物流、电梯、快递、停车、物业等方面引入社会资本,依法授权经营。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公共空间)使用权等方式落实居民出资。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通过居民出工出力出费用的方式参与家园改造建设,从而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

省直相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创新社区治理管理模式,小区改造完成后,选择符合小区实际和居民意愿的管理方式,争取“一次改造、长期保持”,实现小区后续管理的正常化、专业化。改造后的小区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成立业主委员会,保障小区改造成果,力争老旧小区长效管理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下一步,将按照基础类、改善类、提升类三类改造标准,督促各地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征求小区居民意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指导改造后小区成立业,建立健全物业费收缴和住宅维修资金制度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改造后小区维护保养,避免重复建设、反复建设形成浪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23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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